制度变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423页(4349字)

新古典经济学家们绝大多数都倾向于静态研究,他们把已经界定好、安排好的权利视为不变,直到二战以后,制度变迁的理论仍然寥若晨星。

布坎南(Buchanan,J)就曾十分典型地把政府界定产权的活动视为是一劳永逸的,他认为,一旦权利界定下来,惟一允许的变迁形式即是市场交易。大量经济学家都把制度看作是既定的背景,他们似乎要把与制度变迁相关的问题留给史学家去处理。然而历史学家对于制度本身的兴趣远远赶不上对某种制度背景下的历史事件的兴趣。尽管历史片断往往从一些理论形式中汲取教训,但是同样遗憾的是,“用于帮助理解制度变迁现象的理论却很少。在缺乏这些理论的情况下,历史学家只能局限于记叙、归类与描述,而愿意承认这一局限的历史学家却很少。”制度主义者认识到,如果不考察制度的内在不均衡性及其在历史进程中的演变,那么对制度的理解就是不完全的,由此他们努力构造了制度变迁理论。

一、制度变迁的需求、供给与诱致机制

戴维斯和诺思认为,制度变迁的主体有两个层次:一个是初级行动集团,它们的关系支配着制度创新的过程;另一个是次级行动集团,它们作出一些能获取收入的策略性决定。这些单位可以是个人、个人组成的团体或政府,它们都具有经济理性,一般地,只有当创新收益大于创新的预期成本时,创新才会发生。

创新收益从哪里来?他们认为像规模经济、外部性、风险、交易成本等因素都可能造成许多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的所谓“外部利润”,将这些外部利润内在化成为制度创新的巨大动力。那么,为什么在某些时期、某些国家实行制度创新是有利可图的,而在另一些时期、国家却不然呢?制度变迁的动因如何传导给经济主体呢?制度主义者和经济史学家们从制度变迁的需求和供给方面进行了分析。

(一)制度变迁的需求因素

从需求方面论证制度变迁可以追溯到舒尔茨那里。舒尔茨早就认为:“我们的理论就是为了阐述那些适应经济增长动态的发展而产生的制度上的变化。制度能提供的服务都具有经济价值,我们可以假定增长过程使人们对这种服务的需求有所改变,而这种需求方面的变化又带来了按照长期成本收益衡量的供求不平衡。”具体地讲,经济增长和人力资本投资增加带来了人经济价值上升,致使劳动力市场价格上升,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率上升和消费者可支配收入增加等等,这些都对现行制度造成压力,要求相应地调整制度安排。

诺思等人显然受了舒尔茨观点的影响,他们进一步考虑了究竟是哪些因素会带来相对价格变动和对制度变迁的需求。其一是市场规模的变化。

收集信息或排除非参与者的成本并不随着交易量而同比例增加,这两种活动都体现了成本递减特征,同样,为了分担风险等目的而创建新安排的成本也不随着交易量同比例增加,所以,随着市场规模扩大,制度创新的成本不变或增加很少,而其收益却会大增,因而扩大对制度创新的需求。其二是技术变化。技术进步使产出在相当范围内发生规模收益递增,因而使得更复杂的组织形式变得有利可图,技术进步产生了并发展了工厂制度,产生了经济活动在时间、空间上的凝聚,由此带来了大量外部性和预期收益。这不仅促进了私人部门的研究发展活动、公共部门对自然资源的探索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且成为制度变迁的重要需求因素。其三,一个社会中各种集团对收入预期的改变也会导致它们对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进行重新评价,从而影响对制度变迁的需求。

(二)制度变迁的供给因素

上述分析说明制度变迁是对更有效的制度绩效的需求所引致的,然而拉坦等人发现了其中的问题,即“不论是诺思、托斯还是舒尔茨,都没有试图提供一个制度变迁供给的理论,而且我们发现老的和新的制度学派文献对此都少有助益。”严格地说,诺思等人也对制度变迁的供给因素做过分析,但是比较完整地分析供给因素的,还是拉坦、速水等人。

拉坦等人认为制度变迁与技术变迁是类似的,正如科学技术知识的进步会引起技术进步的供给线右移或降低技术发展的成本一样,社会科学知识以及有关商业、法律与社会服务的专业知识的累积也会引起制度变迁的供给线的右移,或降低制度发展的成本。

当然,技术进步不仅仅取决于自然科学知识的累积,同样地,制度变迁也取决于多种供给方面的因素。具体地讲,制度变迁的供给因素有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组织成本。

制度变迁成本的一个重要部分是行动主体的组织成本。如果组织成本被降低或得到支付,则促成制度变迁的成本可能低到承受限度之内。通常地,在经济和社会紧张时期,组织一个潜在集团的成本可能会急剧下降,而一个社会对收入分配不公的容忍力的下降会进一步降低组织成本。

其二,技术进步。技术进步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容许知识对资源的替代,或较为便宜且更为充裕的资源对较为昂贵的资源的替代,亦即它解除了资源供给缺乏弹性对经济增长的制约。这也就意味着某些制度安排的运作成本和向它变迁的成本可以大为下降。

其三,知识的累积。综观历史,社会知识的效应对成本更高的学习过程的替代往往使得制度创新的成本下降。并且通过成功先例的积累或作为行政与管理知识、经验的副产品而实现的社会知识积累,人们可能更容易对现行制度进行改进和创新,导向更有效的制度安排。比如对商品供给数量和需求关系的研究引致了更为有效的供给管理和分配方式;对影响新技术扩散的社会与心理因素的研究促进了农业技术推广制度创新;对土地制度的不同安排的研究促成了更有效的农业生产与分配制度创新。

其四,政治支持。制度变迁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家、官员和企业家的创新努力。为此,拉坦和速水阐述了上层决策者净收益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他们假定制度变迁的供给表是由面对企业家的边际成本表所决定的,因为正是政界、企业家们试图设计新的制度和解决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

基于以上假定,只有当政界、企业家从制度创新中得到的预期收益超过实行此项创新的边际成本时,制度创新才是有保障的。在这里,成本不仅包含资源成本,而且包含执政者获取社会支持的成本,甚至可以说,制度变迁的供给主要取决于一个社会中各个既得利益集团的力量结构或力量对比。

尽管有这些因素可能促进制度变迁的供给,但是制度变迁的成本仍然可能是巨大的。即使没有政治上的障碍,制度创新成本也可能由于立法改变上的成本、法庭立案的成本、克服既得利益集团政治压力所付出的成本等等而高得令人望而却步。

二、制度变迁中国家的作用与强制性制度变迁

由于成本收益分析建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以及其是有缺陷的,诺思认识到,制度变迁本身恰恰是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不一致的行动,“搭便车”倾向可能严重削弱制度变迁动机,以致制度创新的供给达不到社会最佳水平。

拉坦则指出,这些分析主要问题在于“它们都没有包含关于政治行为或官僚主义行为的明确解释。”经济与政治市场怎样才能有效地将制度变迁的需求和供给的潜在来源转变为制度创新?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为了形成制度变迁需求与供给的转变,就需要经济和政治资源在个人和各种组织之间进行不均等的分配。

由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所可能带来的新收入流提供了利用政治资源来分割收益的激励,然而,用于使制度变迁的需求和供给转变,以及用于在资源所有者与社会集团之间分割制度变迁收益的资源是通过政治资源的相对无效的市场来分配的,也就是说,影响制度创新的需求和供给的力量是通过相对不完全的市场来操作的。那么,如何弥补诱致性制度变迁供给的不足?学者们开始突出制度变迁中国家的作用,提出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理论。

诺思认为,制度变迁理论的基础应该包括三个:①描述一个体制中个人和集团的产权理论;②界定实施产权的国家理论;③影响人们对客观存在变化作出不同反应的意识形态理论。

对产权理论的研究已经在制度经济学家中广为发展。

诺思对国家的分析,是基于对国家的特征的这样一种认识:国家凭借规模经济优势,为社会提供保护和公正,换取收入,以使其财富或效用极大化。为此,国家试图像一个带有歧视性的垄断者那样活动,区别对待各种成员并为之设计不同的产权,以使国家收入极大化。

同时,由于国家总是受到其他国家或现存政治经济单位潜在统治者的竞争约束,各国统治者会把公共服务的供给配置给各个集团,以尽量争取政治支持,减少潜在威胁。显然,诺思的国家理论综合了关于公共品、民主、决策规则和交易成本的理论,也反映了集体行动理论的要素。

现在需要关注的是国家究竟对制度变迁有怎样的作用。

首先,社会效益与统治者收入极大化之间存在着根本冲突。

一方面,国家(或统治者)总想使它在现行制度下得到的效用(含经济收入和政治支持)最大;另一方面,它又总想节约交易成本,以促进社会产出极大化,从而扩大征税基础。由于存在潜在竞争的威胁和征税的交易成本,统治者往往为前一目标而舍弃后一目标,只得容忍无效产权制度的存在,一些有利可图的制度变迁会因为政府对某些既得利益集团的偏袒而得不到实现。

用拉坦的话来说,不适当制度转化会导致制度供给上的偏向,并对制度创新造成扭曲影响。

其次,集体行动的“搭便车”问题在国家这个巨大集团中十分突出,诺思认为,“搭便车”解释了历史上基本制度结构的稳定性。

在许多情形下,即使现行制度的缺陷已经暴露无遗,但它仍然延续很久。原因是人们都不愿意自己去承担制度变迁的成本,而让其他社会成员都从变迁后的新收入中获利,相反地,人们都希望其他人承担制度变迁成本,而自己坐享其成。结果是制度变迁的组织成本变得很大,以致无法实施。由此,制度创新通常不是来自个人、集团,而是来自统治者。

这是因为对于统治者而言,没有“搭便车”问题,它面临既已出现的制度变迁的需求,更容易采取行动。尤其是国家掌握法律等强制手段,它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带来正规规则的变化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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