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分工型商业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474页(352字)

指针对一国金融体系而言,基本特点是法律限定金融机构必须分门别类各有所司:有专营长期金融,有专营短期金融,有专营有价证券买卖的,有专营信托业务的等等。

该体制下商业银行主要经营短期工商信贷业务。采用这种类型体制的国家以美国、日本、英国为代表。这种体制的形成以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爆发为契机,此前,各国对银行业务限制极小,许多商业银行经营多种业务,而大危机中货币信用危机的大规模爆发,不少西方学者归咎于银行业务的综合性,尤其是长期贷款和证券业务的经营。

据此,许多国家认定商业银行只宜于经营短期工商信贷业务,并以立法的形式(如美国《1933年银行法》)将商业银行类型和投资银行类型的业务范围作了明确划分,以严格其间的分工,保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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