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书籍:西方经济学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498页(434字)
美国国会的1933年银行法案中有4节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第16、20、21、32节,这4节通常被称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第16节规定银行既不能承销证券和股票,也不能在二级市场上作证券和股票自营商,但是银行可以承销和交易美国国债以及任何州及其政府分支机构的普通债券。第16节还对银行在公司证券以及类似抵押证券和按揭证券业务上的活动作出了限制。这些限制主要针对美国而不是海外的商业银行活动。
商业银行在美国以外不受承销和交易公司债的限制,在进行公司证券的私募发行上亦不受限制。商业银行也不受最近开发的金融工具的限制。第20节禁止作为联储系统成员银行的商业银行持有证券公司。
第21节禁止任何接受存款的“个人、厂商、公司、协会、商业信托或其他类似组织”——即存款机构参与第16节定义的证券业务。第32节进一步禁止银行绕开证券活动的限制,它通过禁止银行将雇员或董事会成员置于与证券行业相关的职位而获得间接但有效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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