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38页(564字)

对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的价值增加额征收的税收。

增值税是西方国家商品课税体系中的重要税种。增值税1954年首创于法国,现已成为西方国家商品课税中一个极有发展潜力的税种。

增值税以增值额即经营单位的销售(或劳务)收入减去物化劳动转移价值后的余额为课税对象。因对增值额计算的范围不同而将增值税分为三种类型:①生产型。

销售收入中只扣除外购原料等劳动对象的物耗部分,但固定资产折旧价值不准予扣除。从整个社会来看,增值额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GNP),故称“生产型”增值税。

②收入型。销售收入扣除物耗及固定资产折旧价值的余额即为增值额。

从整个社会来看,增值额相当于国民净产值(NNP),故称“收入型”增值税。③消费型。

销售收入扣除物耗和当期购入的全部固定资产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从整个社会来看,增值额相当于国民收入中用于消费的部分,故称“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在商品流转的各环节课征,并采用比例税率,西方国家通常采用标准税率、低税率、高税率模式。计税方法多采用国际通行的凭发票抵扣税款的扣税法。征收增值税,具有公平税负、收入稳定、出口退税彻底、交叉审计等优点,但对征管水平、核算水平要求较高。增值税因具有其他商品课税无法比拟的优点而被世界上60多个国家和地区推崇,并将成为商品课税体系的核心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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