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38页(517字)

对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财产数量或价值征收的税收。

财产是指在某个时点上纳税人拥有的财富存量,主要包括不动产、有形动产、无形动产等。财产税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①以征税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财产税和特定财产税。一般财产税又称“综合财产税”,是对个人所有的一切财产综合征收的一种税,征收时考虑纳税人日常生活必需品和负债等扣除;特定财产税又称个别财产税,是对个人拥有的土地、房屋、遗产等不同类型的财产分别计税,不必考虑生活和债务扣除等。②按课税对象的形态,可分为静态财产税与动态财产税。

前者对纳税人一定时点的财产占有额定期征收;后者在财产所有权转移时对所有权取得者或转移人按财产转移额一次征收。③按课征时序,可分为经常财产税和临时财产税。前者是每年定期征收、税率较低;后者是战乱、灾害等非常时期而临时课征且税率较高。④按课税依据,分为财产价值税和财产增值税。

前者对财产收益、财产总值和净值征税;后者对财产的增值部分征税。财产税作为现代西方各国的地方税种,构成各国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它在限制奢侈性消费、调节财产合理分配、弥补所得税和流转税不足、促进投资和储蓄等方面起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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