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93页(393字)

民族自治地方在我国是指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在其聚居地方依法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是国家统一行政区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按行政区域划分,有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自治区是与省、直辖市平行级别的行政区域单位,自治州是与设县的市平行级别的一级行政区域单位,自治县(旗)是与县平行级别的一级行政区域单位。截止1994年底,我国共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2个自治县(旗),共157个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它依法行使自治权。法律规定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要有利于处理民族关系和当地经济的发展,必须参酌历史情况。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限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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