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变通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94页(233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报法定的机关批准和备案的,变通法律、法规的一种特殊法规。我国刑法、婚姻法、森林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传染病防治法、国旗法、收养法等法律明确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作出部分变通的规定。目前,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规定主要有婚姻法方面、继承法方面、选举法方面的变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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