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累退税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40页(1289字)

税率的具体构成和表现形式。

比例税率是指对统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均按统一比例税率征收,一般用百分比表示。比例税率是税负横向平衡的重要体现,使用范围较广泛。

不仅适用于流转税,而且也适用于所得税和财产税。实际运用中,比例税率又分为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和幅度比例税率等四种形式。

产品比例税率是指对不同产品规定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适用同一税率。行业比例税率是指按行业的不同规定不同的税率,同一行业采用同一税率。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是指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税率。幅度比例税率是指中央只规定一个幅度税率,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中央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一个比例税率。比例税率的优点是计算简单,透明度高,便于征收和缴纳,横向税负公平,不受通货膨胀和汇率变动的影响,不受纳税人规模大小和调整变化的影响,不挫伤经营者扩大销售提高利润的积极性。

其不足之处是调解力度差。

累进税率是指根据征税对象数量或金额的大小,分等规定递增的多级税率。应税数量越多或金额越大,适用税率也越高。

累进税率比较适合对所得税等直接税的征收。按照税率累进依据的性质,累进税率分为“额累”和“率累”两种。

额累是按征税对象数量的绝对额分级累进。率累是按与征税对象有关的某一比率分级累进。额累和率累按累进依据的构成又分为“全累”和“超累”,如额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率累分为全率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全额按照与之相适应等级的税率计算税额。在征税对象数额提高一个级距时,对征税对象全额都按提高一级的税率征税。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每个等级分别按该等级税率计税。

全率累进税率与全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如销售利润率、资金利润率等。

超率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累进依据的对象不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累进税率的优点是,调节收入、调节利润的作用较强,能适应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体现纵向公平。缺点是,计算复杂,透明度低,易于受通货膨胀和汇率调整变化、纳税人组织规模调整变化的影响,而挫伤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累退税率为累进税率的对称,是指随征税对象数额或相对比例的增大而逐级降低税率的一种递减等级税率。累退税率不同于累进税率,其课税对象数额或相对比例越大,负担率越低;课税对象数额或相对比例越小,负担率越高。也就是说,累退税的税负与纳税人收入呈相反方向变化,纳税人收入愈多,税负也愈轻,所以累退税有扩大收入差距的趋势。

在各国税制中,采用累退税率的税种很少。

这是因为:除个别急需特殊调节的情况以外,一般都可以采用正常的税率予以解决,并可以辅助于减税、免税的规定。同时,累退税率的设计比较麻烦,也不易于为征纳双方所掌握。

尽管如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累退税率又有其他税率不可取代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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