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额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45页(364字)

又称“一次总付的税”,是根据税收理论中“绝对公平”原则设想的一种税。

这种税向个人或企业征收,不论其所得和财富多少,不论其经济行为如何,按照企业或个人的类型分成若干等级,规定每一类型的企业或个人缴纳固定的税款。其特点是不与课税对象的数量挂钩,如对某类个人每月征收固定数额的总额税而不论其收入多少,又如对某类企业课征一笔税款而与该企业的产品产量无关。该税力求对人们的生产和消费决策影响最小,对资源的合理使用的干扰最小,力求中性,同时也使人们不能用调整行为的办法来避税。但由于该税减少了人们消费和储蓄的数额,终究会影响人们的经济行为,或减少人们对某些商品的需求,或减少人们工作的积极性。但其影响和干扰较之所得税和流转税等其他税种要小。到目前为止,这种税仅是理论上的设想,并未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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