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课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51页(366字)

亦称重复课税,指同一课税主体或不同课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作两次以上课征的现象。

既包括形式上的双重课税,也包括实质上的双重课税。前者是指同一课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课征多种税;后者是指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多次课税。在复合税制下,为了实现税收职能的需要,形式上双重课税是必然存在的现象。而实质上的双重征税扭曲了税收负担的公平状态,应采取一定方法予以免除。双重课税按其经济性质可以分为三类:①税制性双重课税,是指由于复合税制所造成的双重课税。②法律性双重课税,是指由于法律上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课税权力原则所形成的双重课税。

③经济性双重课税,指对同一经济源泉的不同纳税人双重课税。双重课税按照涉及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国内双重课税和国际间双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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