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抵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58页(599字)

税收抵免的一种,适用于同一纳税实体内所得分配关系的税收抵免方法。

在计算居民纳税人的应纳本国所得税额时,对其在国外缴纳的全部外国所得税,居住国允许直接从计算出的应纳本国所得税额内全部扣除。直接抵免法适用的范围有:①国内总机构取得源自国外分支机构的所得;②国内居民个人取得源自国外的所得;③国内居民公司在国外没有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国外的投资所得,并已就此所得缴纳了预提所得税。另外,国内居民公司从国外子公司处取得股息,已就该项股息缴纳的外国股息预提所得税也适用于直接抵免待遇。

但是,因国外直接投资取得股息而承担的外国公司所得税,不在此列。

直接抵免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两种。①全额抵免指一国政府将本国纳税人的国内所得和国外所得汇总征税,并允许纳税人将其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款在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全部予以扣除。

在全额抵免法下,当来源国税率高于居住国时,税收利益会由居住国向来源国转移,这只会对居住国政府的收入产生影响,而不会影响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总额。②限额抵免是对纳税人国外所得的已纳税款,只准在按居住国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限额内予以抵免。一般国家多采取限额抵免方式。限额抵免又有综合限额抵免和分国限额抵免两种。前者是对纳税人来自各个不同国家的所得,综合计算其抵免的限额;后者是对纳税人来自各个不同国家的所得,按不同国家分别计算其抵免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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