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拍卖方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64页(736字)

亦称公募投标方式,在金融市场上通过公开招标推销公债的一种方式。

其主要特点是:①发行条件通过投标决定,即认购者对准备发行的公债的收益和价格进行投标,推销机构根据预定发行量,通过决定中标者名单被动接受投标决定的收益和价格条件。②拍卖过程由财政部、公债局(署、司)或中央银行直接负责组织,即以它们为推销机构。一般的银行、信贷机构、证券商及邮政储蓄系统等不能作为以拍卖方式推销公债的机构。③主要适用于中短期政府债券,特别是国库券的推销。

具体的拍卖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包括:①价格拍卖。即公债的利率与票面价值相联系固定不变,认购者根据固定的利率及对未来金融市场利率变化的预期加以投标。

投标价格可低于债券面值,也可高于面值。②收益拍卖。即固定债券出售价,认购者对固定价格的利息率,也就是投资收益率进行投标。③竞争性出价。即财政部门事先公布公债发行量,认购者据此自报愿接受的利率和价格。④非竞争性出价。

即一般小额认购者或不懂此项业务的认购者,可只报拟购债券数量,推销机构对其按当天成交的竞争性出价的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价格出售。⑤常规拍卖。又可分为常规价格拍卖和常规收益拍卖。即推销机构根据预定公债发行量决定中标者名单后,各个中标者要按投票时自报的价格(常规价格拍卖)或利率(常规收益拍卖)来认购公债,因而适用于认购者的发行条件不一致。

⑥统一拍卖。也可分为统一价格拍卖和统一收益拍卖。

与前者不同的是,推销机构决定中标者名单后,所有中标者都按投标时最后一个中标者自报的价格(统一价格拍卖)或利率(统一收益拍卖),也称“最低价”或“终止价”来认购公债,因而适用于认购者的发行条件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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