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幼稚工业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666页(510字)

这种观点认为:一国可能在某一产品上具有潜在的比较优势,但因为缺乏技术和初始产出规模小,该工业将难以建立;或者即便已经起步,但无法与外国已成熟的企业相抗衡。

因而在该工业尚处于“幼稚期”时,暂时的保护是必要的,直至它能够应付国外的竞争,取得规模经济效应和长期的比较优势。此时,保护可以被取消。

但是,为保证该论点正确,成长起来的工业必须提供足够高的回报,补偿抵消国内消费者在保护期内支付的高价格。但是,鉴别何种工业具有潜在比较优势是相当困难的。保护幼稚工业的论点是以尚未得以实现的内部经济和外部经济的存在为依据的。而且经验表明,保护措施一旦给予,将很难被取消,而被保护的工业也失去了发展的动力。

一般保护幼稚工业多采用关税的形式,但相比之下采用生产补贴的方式更好一些。因为保护幼稚工业论是以国内市场扭曲的存在为根据的,对付国内扭曲应采用生产补贴这一类的纯国内政策,而采用贸易政策,如进口关税,还会扭曲相对价格和消费。

总之,保护幼稚工业论不过是为排除新兴工业成长过程中的障碍而已。但是它不能表明,关税就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最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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