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842页(744字)

专门组织的全面调查。

普查的范围包括所研究现象总体的全部单元,常用于调查一定时点上的社会经济现象,有时也调查某一时期的一些情况(如一年的生产量和销售额等)。

普查由来已久。早在公元前435年~410年时,罗帝国就曾规定每5年普查一次户口,以供征税和抽丁之用。中世纪欧洲一些城市曾举行过人口普查。近代科学化的人口普查以1790年美国举行的普查为嚆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管理的需要,普查方法不断改进,并得到广泛的应用。

现代许多国家都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人口普查、工业普查、农业普查、商业普查和住房普查等。不少国家往往结合人口普查,同时进行有关工业、农业、商业、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调查,通常称为国势调查或国情普查。这对于掌握一国的国情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现代普查具有以下特点:①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各种普查的周期,定期举行。例如,人口普查的周期多规定为10年(如美国、英国、印度等国)或5年(如日本、法国、德国、加拿大等国)。美国1790年的普查法案规定1790年进行第一次人口普查,以后每10年定期进行一次;直到1990年,从未中断;②普查项目由少到多,内容日益丰富。

例如,美国1790年第一次人口普查,只有5个项目;1980年项目已增为65个;③普查项目的分类(分组)及其编号均事先列入普查表,便于资料汇总;④普查资料集中整理与电子计算机的应用,提高了统计工作效率;⑤普查与抽样调查结合运用,可以用较少的费用取得较多的资料。调查表分为两种,一种表调查项目较少,要求全部调查单位填写;另一种表调查项目较多,只要求被抽取的调查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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