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收益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886页(579字)

此概念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0年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3号中提出,作为财务报表的要素之一。

在1985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第6号概念公告取代了第3号概念公告,并将全面收益定义为:企业在报告期内,对业主以外的交易以及其他事项和情况中所产生的权益变动。它包括报告期内除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款外,一切权益上的变动。

在1997年6月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FAS)130号《报告全面收益》中,明确了:全面收益=净收益(盈利)+其他全面收益。

净收益反映已实现已确认的收入和费用(包括税后非常项目和会计变更的累计影响);其他全面收益则反映已确认但未实现、平时绕过当期损益而直接计入业主产权部分的利得或损失。

英国虽未提出全面收益的概念,但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在1992年发表的“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FRS NO.3)中提出了“全部已确认利得和损失表”。“全部已确认利得和损失”概念同全面收益基本相同。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97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IAS NO.1)中要求补充编制“已确认利得和损失表”,或在业主产权变动表中详细披露已确认的未实现利得,这一规定参考了英国的FRS N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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