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973页(579字)

公积金制度最早起源于新加坡。

新加坡为了解决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于1955年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制度,任何一个雇员都必须依法按工资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其雇主也依法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其雇员向中央公积金局缴纳公积金,两者全部计入个人名下,专户存储。后来,政府修改法令,允许公积金会员将公积金用在购房方面,为解决新加坡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住房长期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指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归集、管理、使用、偿还等诸环节有机构成的整个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原则进行归集。凡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城市职工个人按月缴纳占其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也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二是按“统一管理”的原则管理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各地人民政府设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责权利一致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一律由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三是按“专项使用”的原则运用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建、大修住房。

如果职工积累的公积金(包括其本户成员和其直系亲属积累的公积金)不足支付购、建、大修住房费用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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