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合作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973页(584字)

以群众自愿集资为主体,以解决社员自身的住房困难为宗旨,在政府支持和单位资助下建立的实现互助互利、民主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

住宅合作社是群众自发组织起来的民间协作组织,具有合作经济的性质。住宅合作社的组织原则是自愿、协作、平等互利、民主管理。其任务是组织社员交纳入社基金,多方筹集建房资金,引导消费资金投向住房建设,为社员提供住房,搞好合作社住房的出售出租、管理、维修和其他社会服务活动。

住宅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最高权力机关是社员大会,由社员大会制定住宅合作社的章程,选举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审议合作社的工作计划,审核财务状况。住宅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管委会主任为法人代表。住宅合作社最早于19世纪中叶在法国、德国、波兰等国出现,后来在欧洲普遍发展起来,进而影响到美洲、亚洲等地区。

现在,住宅合作社已遍布五大洲40多个国家,有7万多个。在一些国家,住宅合作社已成为国家解决住宅问题的主要形式之一。

住宅合作社的形式主要有:①普通型住宅合作社。介于房产共有和个人私有的中间形式,社员可以在合作社内部转让自己的股份。②租房式住宅合作社。房产归合作社所有,社员租合作社的住宅居住。

③房产私有的住宅合作社。房产归社员个人私有。

④房产共有的住宅合作社。房产归合作社社员共同所有,社员交纳入社股金,便可争取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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