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信托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978页(697字)

是指货币所有者或房地产所有者基于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委托其代理购建、租赁、经营房地产及其证券的经济行为。

这是一种以房地产财产为核心,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经营和管理制度。在信托关系中,把货币或房地产委托给他人管理和处理的一方称“委托方”;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称“受托方”;被委托的房地产或证券称为“委托标的物”;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叫“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房地产信托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必然性。社会上的财产拥有人,包括货币持有者和房地产所有者,都期望自己的财产能妥善管理和充分增值,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充满着风险,特别是房地产领域决不是人人可以直接插足的,于是财产所有人就产生了信托专门机构来建房、购房、租房、修房等的需求,进而又产生了信托专门机构来发行和买卖房地产证券的需求,于是房地产信托就应运而生。

房地产信托的融资功能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得以实现:①房地产信托投资,是指委托人将资金交存信托投资公司或银行,指定投资方式,由信托机构代为运营的投资方式。②房地产信托存款,指由信托投资机构在特定的资金来源范围内办理的存款。

③房地产信托贷款,是指金融信托机构利用吸收的房地产信托存款和筹集的资金向房地产企业发放的贷款。④房地产信托基金,指房地产信托机构为经营房地产信托投资业务和其他信托业务而建立的专门营运资金。它一般采取发行房地产基金券的形式,将小额投资者的资金汇集成大额房地产基金,再择优投资于房地产项目,基金投资实行专家管理和透明化运作,从而实现资金规模经营,提高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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