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典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978页(542字)

指房屋所有人将自己的房屋交给他人在一定期限内占用、使用和收益,由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在期限届满后房屋所有人有权回赎房屋的法律关系。

其中,将房屋交给他人占有、使用和收益,从而收取一定金额的一方,叫房屋出典人;出典人提供房屋,叫典当房屋;典权人所支付的一定金额叫典价;典权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叫典权。房屋典当关系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用房不交租,用钱不付息。典当关系的有效条件是:①出典人对出典物有处分权;②当事人有行为能力;③当事人对于成立典当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④典当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⑤承典人对典当的房屋应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并须支付典价;⑥房屋典当应符合一定的形式,通常是用书面形式进行。已成立的典当关系有几种不同的法律后果:①实现典契载明典期,届满不赎成绝卖的,房屋与典金两不返还;②典契无绝卖字样者,典期届满不赎,任由承典人居住使用或出租或转典,有期限的典当关系变成不定期典当关系;③典契未注明绝卖字样,典期届满逾期十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房屋典当关系具有以下特征:①是以房屋为标的的典当关系;②是转移房屋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法律关系;③是有偿、有期限和可回赎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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