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1033页(407字)

广义的农业法,即有关农业的国家法律法规。

狭义的农业法,特指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工业剥夺农业向工业支援农业转折时期颁布的,旨在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民与非农集团等同的收入水平,以此实现农产品供需均衡的农业基本大法。如美国《1933年农业调整法》开始了对农业生产的控制和价格支持,防止农产品过剩导致价格下跌、进而影响农户收入。直至1990年的农业法,几乎所有的农业立法,特别是1936年、1949年、1954年、1973年等几个农业法,都对这一政策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强化,使之成为美国农业政策的核心部分。其他,如1951年瑞士的《关于改良农业及维持农业人口的联邦法》,1955年原联邦德国的《农业法》,1957年荷兰的类似法案和英国的《1957年农业法》,1960年法国的《关于农业发展方向的法律》和意大利的《农业发展五年计划法案》,日本1961年的《农业基本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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