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农地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1039页(302字)

是日本国为了稳定耕作者的地位和增进农业生产力,于1952年制定,并于1962年、1970年、1980年修改的一部关于农村土地所有制的法律。

其内容包括:农地及割草放牧地权利所有、转用的规定;租地所有限制、租赁解约等限制。例如当以耕作为目的买卖农地时,当事人必须得到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在农地买方所居住的市、镇、村内的土地买卖要得到农业委员会的许可,买方被认为没有农地耕作能力的场合或买方是株式会社等情况下不能得到许可。

对于非市街化区域内农地、割草放牧地,以非农用为目的的买卖,要得到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面积超过2公顷的要得到农林水产大臣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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