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农地改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1039页(414字)

二战结束后,日本政府针对土地所有关系对经济发展和政治体制的不利影响,在美国的干预下在全国范围内对半封建的土地制度所进行的一次资产阶级民主改革。

这次改革的标志是:1946年底,日本政府颁布了《修正农地调整法》、《自耕农创设特别措施法》,实行农地改革。改革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①创设自耕农,调整租佃关系,由政府强制收购不在村地主的全部土地及在村地主1公顷以上的出租土地,按国家规定价格转卖给佃农,分若干年付款;②自耕农拥有土地不得超过3公顷;③改高额实物地租为低率货币地租,限制地租最高额,如水田不超过产量的25%,旱地不超过产量的15%等,并严格限制变更租佃关系。农地改革到1950年7月完成。通过改革,自耕农从战前的187万户上升到1950年2月的382万户,佃农则从164万户降为31万户,这时的租佃土地也从占耕地总面积的46%缩小为9.3%,半封建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基本瓦解。

上一篇:土地改革 下一篇:(日)农地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