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命令控制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1048页(427字)

是和经济手段直接相对应的一种使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的一种方法,指有关政府机构以指令控制的方式,向污染排放或产生者提出具体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发放“排污许可证”,直接或间接限制污染外部不经济性数量的一种行政法律手段。

就这种意义上来说,直接命令控制可区分为直接控制(如排放标准)和间接控制(如限定原料利用率和能源利用效率等)两种。在环境管理政策领域中,直接命令控制手段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都是传统的、占主导地位的环境管理手段。实施的前提是必须有一些污染控制法律,如环境保护法和污染控制法。它的最大特点是义务性和强制性。

直接命令控制是一种在污染控制方面行之有效的工具,但历史实践和理论都证明,面临现代错综复杂的环境问题,直接命令控制手段已显露出很大的局限性。它是以牺牲效率换得所谓的排放公平性。

从而难以解决当代许多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行之有效的方法是,直接命令控制手段和经济手段结合使用,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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