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公共经济学大辞典》第382页(17899字)

【内容介绍】:

1.公司所得税的实质

公司所得税亦称公司利润税,可简称为公司税,它是对公司的各种赢利征收的一种利润税。

虽然我们大致可以这样定义公司所得税,但公司所得税的实质到底是什么?对此,西方财税学界持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所得税是一种公司资本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所得税是一种经济利润税。

1.1 公司资本税

在各国的公司所得税法中规定,股利是不允许从公司的应税所得中扣除的,而股利是股东提供的资本的机会成本。由于资本的机会成本是税基的一部分,因而,有人把公司所得税视为一种对公司部门使用的资本的课税。

最早提出这一观点并予以详尽分析的是A.C.哈伯格(Harberger,1962,p.215-240,1966,1974)。

哈伯格对公司所得税的影响进行了一般均衡分析,指出公司所得税是对公司资本课征的一种局部生产要素税。他从大量确定的事实出发认为,对公司资本征税,导致公司部门的资本向非公司部门的转移,直到整个经济中的税后收益率相等时,这种转移才会停止。在这一过程中,非公司部门的资本收益率被压了下来,这样,最终使所有的资本所有者,而不仅仅是公司部门的资本所有者受到影响。在对这两部门的有关生产要素的密集度做出估计之后,他得到如下结论:在对未知参数值做出广泛的假设下,整个经济中的资本税后收益会减少,减少的程度是对公司资本课征的税额。这意味着,国民经济中的资本承担了全部税负。

1.2 经济利润税

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有一些认为公司所得税是实质上是对经济利润课征的一种税。持这种观点的依据是,公司总收入减去生产成本,剩下的“利润”就是公司所得税的税基。这种“利润”实际上是一种“经济利润”。

所谓经济利润,是指企业所有者得到的超过生产中使用要素的机会成本的收益,也可称为“超额利润”。

可是,简单地把公司所得税看成是一种经济利润税,肯定是有问题的。

因为,公司所得税的税基的计算方法是,在总收入中减去所有投入物的价值,但是减项中没有包括公司所有者提供的投入物的机会成本。也就是说,如下一节所述,股东提供的资本没有作扣除,使得公司所得税的税基中,不仅包括了经济利润,还包含了股东提供资本的机会成本。

但是,也有公司所得税等同于经济利润税的情况。斯蒂格里兹(Stiglitz,1973,p.1-34)指出,在一定条件下,只要允许公司把向债权人支付的利息扣除,公司税就相当于经济利润税。

2.公司所得税的作用

所有国家实际上都对公司直接征税,而这些最终将由家庭负担,所以,有人也许认为直接对家庭征税可能更理想。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在以个人税直接对家庭课税的既定情况下,为什么还需要公司税。

这一问题的提出使得公司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的必要补充这一问题更加清楚。

一个理想的税制不可能仅通过个人课税来实现,在个人税和商品税之外还必须课征公司税;课征公司所得税有其合理的理由,这些理由被鲍德威和沙赫(Boadway and Shah,1995,p.37-43)称之为公司所得税的三大功能,即预扣功能、租金征收功能和收入筹措功能。

2.1 预扣功能

公司所得税是对公司部门产生的股本所得源泉预扣的手段,这是公司税的传统功能,至少在工业化国家是如此。这种预扣功能(withholding function)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个人税制不能按责权发生制对公司来源所得全部征税。

公司所得税的预扣功能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居民股东的预扣,二是对外国股东的预扣。

对居民股东的预扣 大多数个人所得税都旨在尽可能以综合所得为税基对所得征税,这就要求对应计资本利得征税。

可是,资本利得一般只能在其实现时征税,这表明资产所有者可以通过不实现其应计的资本利得而拖延纳税义务。

这样做的主要方法之一是在公司内将所得保留和再投资而不分配。公司所得税则是对公司取得的股本所得源泉征税的一种方法。

倘若这是公司税的惟一作用,那么,公司税制的设计也就变得非常简单了:公司税只对保留利润征税,其税率可以是股东的最高个人税率,公司税款可以认为是对股东征收的税收。这表明公司税制和个人税制应当一体化,以便股东能够抵免对他们征收的这种税。这种税制称为股息支付扣除制,似乎属于完全归属制。可是,如下所述,这种税制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并不适用。

如果公司税本身没有统一实行,归属方法是不完全的。

例如,如果损失冲销是不完全的,企业支付的有效税率将与法定税率不同。假定这种归属通过适用于所有股东的比率不变的股息税抵免制来实现。

如果该比率适用于全额纳税的企业,它对税收损失企业的股东将是不完全的。可是,不同的企业因政府政策而面临着不同的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归属制要反映出企业的税收待遇差异,就必须消除公司税对该企业的优惠待遇。这需要有统一的股息税抵免制度。

完全一体化的税制可能适用股息税收抵免,其抵免率等于公司税税率,而公司税的税率又等于最高个人税率。令公司税率为u,最高个人税率为t。

如果股息税收抵免率是d,对最高纳税档次的股东获得的股息课征的有效个人税率等于r=(t-d)/(1-d)。这是因为在股息税收抵免制下,当分派1元股息时,应税所得按股息税收抵免率还原,变成1(1-d);然后按股东税率t征税,并按比率d抵免股息税。

完全一体化税制使得u=t=d(所以r=0)。

如果资本利得即使在实现时也不征税,这使得公司股本所得只征收一次税,处于资本主最高纳税档次的股东也只缴纳一次税(Boadway and Bruce,1992)。

在实践中,这种税制不能完全一体化,其原因有二。第一,公司税除了作为居民股东的预扣手段之外,还要完成其他功能,公司税率不能等于最高个人税率;股息税收抵免率应当等于公司税率。

如果公司税率低于个人税率,还会对资金保留在公司内部产生一定刺激。第二,资本利得税是对已实现的资本利得征税。

倘若如此,保留利润就隐含地被课征了一定程度的个人税,尽管有效税率比较低。这表明股息税收抵免率低于完全一体化情况下的抵免率。

对外国股东的预扣 属于外国股东的所得可能会逃避国内个人所得税,因为后者只适用于居民。倘若打算对外国股东征税,公司税就可实现这一目的。从外国人那里取得税收收入的能力取决于外国人在其居住国适用的税收制度。具体来说,如果输入外国资本的东道国同世界资本市场相比很小(这是普遍情况),只有在这种税可以抵免居住国纳税义务的情况下,这种税才能从外国人那里获得。

此外,对外国人征税的任何企图都将导致资本逃离该国,除非税前收益率提高补偿了纳税义务。实际上,这种税向后转嫁至国内生产要素。如果东道国税收可以抵免居住国纳税义务,那么,税收就会从居住国财政部转移到东道国财政部。

一般来说,有两种资本所得税是可以抵免的。

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纯粹的预提税可以抵免。很多国家的公司税制也允许在国外缴纳的税收抵免。

抵免额不能超过按居住国税制计算的居住国纳税义务,且在股息汇回时获得这种抵免。

此外,完全抵免通常只适用于外国控股分支机构持有的股份,它构成了大部分外国直接投资。

为了充分利用这种税收转让,要求东道国税制与外国税制相一致。如果东道国税率太高,在一定程度上就要抑制外国投资。

如果东道国税率太低,东道国就会放弃无成本的税收转让。

注意,这种预提作用是以东道国税制对其海外的居民公司缴纳的税收完全抵免为条件的。如果外国税制只允许在海外缴纳的税收扣除而非抵免,那么,就不可能有税收转让(Feldstein and Hartman,1979,p.613-624;Gersovitz,1987;Musgrave,1969)。居住国对资本所得课征的任何税收都会通过海外资本的引致流动而向后转嫁给国内居民。

2.2 租金征收功能

税收理论强调应当以没有扭曲性方式对公司征税。非扭曲性税收的目的就是要对纯利润或租金征税。

为此,该税基必须与租金或经济利润相一致。计算纯利润极其困难,因为它涉及到按责权发生制计算所有实际估算成本,包括真实折旧、资产折耗、风险和融资成本等等。然而,如果实行现金流量税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Boadway and Bruce,1984a,p.231-239)。

尽管现金流量税在这方面的优点很明显,但以现金流量作为公司税的税基是否合情合理尚不清楚。首先,现金流量税与公司税的主要作用——预提功能不相容。其次,我们不能把产生租金的部门与公司部门相混淆,后者一般只取得市场收益率,前者一般都属于资源行业。

大多数国家对这类行业已课征特殊税种,其部分原因就是要使公共部门获得一部分租金。在工业化国家,我们常常发现一种有意思的现象,那就是公司税制通常有利于这些行业。

特殊的税收措施诸如折耗扣除、勘探和开发费用快速注销等,表明对资源行业课征的边际有效税率和平均有效税率都低于其他行业。

2.3 收入筹措功能

在发展中国家,很多税种特别是直接税,其管理成本很大;而且,由于检查和计算上的种种困难,应当包括在所得中的很大一部分逃税了。在这种情况下,对公司征税也许是筹措收入的相对有效方法,因为纳税人相对比较少,而且逃税比较困难。倘若资本所得在个人层次上很难查定,那么,同个人税和间接税相比,公司税作为筹措收入的手段更可靠。

用于筹措收入目的的公司税假定无需与个人税一体化,尽管这意味着对资本所得双重征税且抑制储蓄和投资。但是,如前所述,在开放经济中,公司税对资本所有者征税所筹措的收入是有限的。

3.经营所得与应税所得的确定

3.1 公司会计中的经营所得确定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会计制度是由两个基本的企业财务状况汇总表构成。第一个是平衡表,表明在某一既定的时点(通常是会计时期末)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状况;第二个是收入表(或损益账户),表明在两个平衡表之间的这一段时间里企业的收支状况。

平衡表中的资产与负债可以各种方法分类,但最基本的区分是其价值以名义值确定(如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借债等)的“货币”资产与负债以及“非货币”资产,诸如土地和建筑物、厂房和设备、存货、子公司的投资或其他公司的股份等。企业的净值等于其资产的平衡表价值与其负债的平衡表价值之间的差额。

复试分录原则使得两个平衡表日期间的企业净值变化等于该时期获得的利润数量。这种会计制度涉及到两个基本的问题,即收入表中的收支认定时间以及平衡表中资产评估的原则。

收支认定时间 如果不是很小的企业,收入一般按责权发生制计算。

当已供货或已开出发票而不是获得相应的现金支付时,在账上就记入了销售收入。

费用归属于消耗资产取得销售收入的特定时期,资本支出分布于每项资产用于产生收入的各时期。

资产评估 会计制度对于平衡表中的资产(和负债)有不同的估价方法。

鉴于企业的平衡表与其收入表之间的密切关系,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计算企业所有者的收入有很大影响。就大多数资本资产而言,实践中采用的主要方法是原始成本和市场价值方法。

应当说,对企业会计中的资产估价原则上以其机会成本或“所有者的价值”为基础比较合适(Edwards,Kay and Mayer,1987)。若某种资产的处置收益大于这种资产用于生产中所产生的预期净收益现值,那么,利润最大化企业就会卖掉它的这种资产。对该企业来说,上述两种收益的较高者通称为资产的“经济价值”。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不是该资产的机会成本。

倘若企业准备放弃这种资产,并以低于其经济价值取代它,那么,利润最大化企业就会更新这种资产;该企业所遭受的损失仅限于该资产的重置成本。因此,“所有者的价值”原则表明资产应当按其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和经济价值(economic value)当中的较低者来估价。

这里的经济价值是指资产处置的净实现价值和该资产未来净收益的现值当中的较高者。

可是,在实践中,会计制度对大多数资产都是按其原始成本估价。这种选择的主要理由是,一般说来原始成本比其他估价方法(如重置成本或所有者的价值)更客观。在采用原始成本估价资产时,收入表中不记录资本利得或损失,除非资产已被处置且利得“已实现”并得到认可。

不过,在按市价估价时,这种利得或损失需要在每一时期的会计账中予以考虑。

3.2 经营所得确定的有关问题

在特定会计时期内,确定经营所得出现的主要实践问题多数都与企业的资本资产和负债有关。本小节只是概括其中的主要问题,下面各节还要详细分析。

折旧 如上所述,会计制度在一定时期内分摊资本资产的成本,原则上都是按照这些资产在产生收入中“被耗用”的程度。但是,某一特定时期内的资本项目的成本一般不可能直接计算。这样,传统的粗估法用来估计资本资产的折旧,例如,资产的(原始)成本完全按其预期使用年限来分摊。

存货估价 就存货而言,在任何时点上持有大量的特定类型资产而某项资产的实际购置和处置的日期不能分别辨别时,按成本估价需要就购置和处置方式做出假定。在实践中,会计制度所采纳的主要方法是“先进先出法”(FIFO)和“后进先出法”(LIFO)。

根据先进先出法,按成本估价近似于按市价估价;按后进先出法估价在存货价格随时间的推移而提高时将导致较低的价值,同时,至少在企业持有的存货数量随着时间的推移保持不变或增加时,这种方法也将导致存货价值比较低的增加。

无形资产和“商誉” 企业用于广告活动或者产品的研究与开发方面的支出会形成在将来产生收入的资产。

这类支出原则上应当资本化,并按固定资本支出相同的方式在未来的时期里注销,而不能把它看作是当期的成本。但是,企业自身生产的无形资产,其折旧费的估计很不确定,会计制度在处理这些支出时大不相同。

同样,“商誉”的处理也大不相同。

汇率变化 当企业在国外拥有资产(如外国分公司)或以外币表示的资产或负债时,汇率变化不仅对企业的平衡表也对其收入表产生影响。在会计处理上将产生两个主要问题。第一,特定资产或负债是在企业的平衡表中按其原始成本以本币估价,还是以当期市价估价(即利用当期汇率)。

第二,如果选用市价,汇率变化产生的利得和损失是与其他收支一样包括在收入表中,还是在平衡表中作为资本准备金。

国内价格水平变化 在通货膨胀情况下,经营所得的计算最为困难且争议最大,因为通货膨胀在很多方面扭曲了所得的计算。

比如按历史成本折旧将低估企业的当期资产的真实成本,存货账面价值增加(尤其是按先进先出法计算)将高估包括企业所得中的这些资产的增加值。同样,在会计账中记录的资本利得将高估企业的真实利得。

当然,这些扭曲的程度取决于会计核算所采纳的估价方法。例如,如果折旧基于按当期重置成本计算的资产价值,那么,在会计账中显示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除非相对价格发生变化。

3.3 税法与会计准则

所得税法一般不具体界定经营所得,而由“公认的会计准则”来确定。这种公认的会计准则是由单独的会计法(或其他法规如公司法)规定,有时体现在会计准则的各种统一标准上。

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变化多样。在有些国家(如德国),已公布的企业会计必须遵从税法的具体规定。更为普遍的做法是,在计算企业的纳税义务时,所得税法的特殊规定或者有关的规章,可以推翻已公布的会计准则。

几乎所有国家的税法都规定了特定资产必须适用的折旧率,一般也规定了在纳税时不能扣除的特定成本。

此外,所得税法一般限制计算经营所得使用的估价方法,比如很多国家就不允许使用后进先出法。所得税法当中的这些特殊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纳税而计算的所得比较客观。

当然,所得税法也规定了一些企业会计不一定有的扣除,比如损失的结转等。

4.折旧方法

资产的理想税收折旧方法是一种尽可能接近资产的实际经济折旧的纳税扣除。

从收入中扣除的折旧费用或资本成本应当反映出折旧资产价值的实际下降,偏离这一规则表明企业的应税利润也偏离了理想的税基。

换言之,当可扣除的税务折旧偏离资产的实际经济折旧时,企业的应税利润不是被高估就是被低估。

最常用的两种方法是直线折旧法和余额递减法。直线折旧法(straight-line method)是指按估计使用年限等量分摊折旧资产的历史成本的方法。

余额递减折旧法(declining-balance method)允许在资产使用年限的早期扣除较大,以后年度扣除越来越小。简单来说,这种方法就是以资产的账面价值乘以固定的折旧率。假定某种资产的折旧率是x,该种资产的原始购买价格是1元,那么,第一年之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是(1-x)。

在第二年,该资产余下的账面价值使用相同的折旧率,则x(1-x)就是该的折旧费。

以此类推,第三年的注销数量是x(1-x)2。t年之后,折旧费为x(1-x)t,未折旧的资本数量为(1-x)t

可以看出,余额递减法与直线法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按逐年递减的账面价值折旧, 而后者则按不变的历史成本折旧。但它们也有相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都对折旧资产进行分类,每类资产适用一个不变的折旧率。

除了上述常用的两种折旧方法之外,还有一些不常用的折旧方法。

第一,初始扣除(initial allowance)。

这种方法是在第一年允许资本资产的成本扣除很大比例,剩余的未折旧资本在以后年度或按直线法或按余额递减法扣除。第二,年限总额折旧法(sum-of-yearsdigits method)。

这种方法是余额递减法的变种。按照这种方法,资本资产每年按线性递减比率折旧。第三,直接注销(immediate writeoff)。这种方法也称直接列支(immediate expensing),即投资总额在经营的第一年可作为成本扣除。

第四,转换法(switching)。这种方法是资本资产在购买之日起的特定时期内,以既定的余额递减折旧率按余额递减法折旧;在该时期末,未折旧的资本资产转按直线法折旧,适用直线折旧率。

除了上述这种在余额递减法与直线法之间的转换之外,在实践中还有其他转换组合。第一,可以在任何两种折旧制度之间转换,比如,从余额递减法转换到年限总额法。第二,在直线法之内采用不同的折旧率,比如,在以前的t时期,资产每时期按x%折旧率折旧,在以后的(t+1)时期,该资产通常按比较低的折旧率y%折旧。

这里,就存在着一个最适转换问题(Sunley,1971,p.574-582;Messere and Zuckerman,1981,p.642-652)。

5.存货估价

按照标准的会计原则,存货一般按购置或生产的历史成本记录,尽管存货的购买价格与以后某一时点的现价不同。有两种基本的方法即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用来估价存货,在通货膨胀时期,这两种方法对成本以及纳税义务将产生不同的影响。

在通货膨胀时期,哪种成本核算方法最有可能使企业获得最大的利益?按照后进先出法,成本较高的物品(这些物品是最近购进的)在成本较低的物品(这些物品是以前购进的)之前首先收回成本。因此,名义利润的计算不怎么受通货膨胀的扭曲;也就是说,后进先出法将导致较低的报告利润,从而企业的纳税义务也不会因通货膨胀而不适当地增加。正因为如此,至少对于正在成长的企业而言,有些专家建议在价格上涨时期,应当采用这种方法(Goode,1981,p.249-274)。但是,倘若存货主要是以债务融资的,那么,这种建议就没有多大吸引力。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通货膨胀会自动地导致企业的利息成本扣除增加(Chua,1995a,p.140)。

按照先进先出法,以前购进的成本较低的物品在最近购进的成本较高的物品之前收回成本,因此,年末的存货成本按以前的购进价格计算。在通货膨胀时期,已销售存货的估价低于其添置(补偿)成本,这样本时期末的存货成本导致使用先进先出法企业的名义报告利润和纳税义务增加。

也可以采取另一种方法来考察存货估价对企业纳税义务的影响。我们来考察如下一种极端情况。

假定产品的售价等于其重置成本。按照先进先出法,企业将就其销售价格与原始购买成本之间的差额纳税。而按照后进先出法,倘若企业在年末的期末存货(closing inventory)等于在年初的期初存货(opening inventory),那么,该企业不会多纳税。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销售价格恰好等于重置成本,不会有账面利润。

可见,在单一公司税率的情况下,先进先出法比后进先出法情况下的应纳税额的现值高。

但是,当采纳后进先出法企业的存货耗尽时,它也不能从这种核算方法中获益(Haltiwanger and Robinson,1987,p.3-5)。在极端情况下,即在采纳后进先出法企业完全耗尽了存货时,该企业的可以从收入中列支的边际存货成本正好与先进先出法企业的相等。

因此,当存货耗尽时,后进先出法企业与先进先出法企业的边际纳税义务相等。正因为如此,后进先出法企业具有一种不耗尽其存货的税收刺激,或者换言之,后进先出法企业愿意拥有数量较大的存货(Cohen and Pekelman,1979,p.729-743)。

6.损失结转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承担风险。成功的企业获得利润,公司税法普遍要求所有赢利企业缴纳公司税。

可是,公司税法如何对待冒险企业出现的损失?按理说,完善的税收制度不应当歧视可能发生损失的冒险企业,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应当与利润的处理对称。也就是说,赢利的企业应当纳税,亏损的企业就应当获得退税(tax refund)。所以,从理想角度来说,公司税制应当设置对称对待正的和负的纳税义务的全部损失冲销机制(full loss-offsetting mechanism)。但是,税务当局不愿意这样做,因为这意味着政府要损失一部分收入。

在实践中,各国的税法允许部分损失冲销。这种机制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损失后转(loss carryforward),二是损失前转(loss carryback)。前者是指准许企业的某一年度的亏损抵冲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以减少以后年度的纳税义务;后者是指准许企业的某一年度的亏损抵冲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以退还以前年度已纳的部分税款。一般而言,不管是损失后转还是损失前转,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可以看出,同损失后转相比,损失前转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不仅表现为它对政府预算的影响,而且它对新建企业没有好处。

其原因在于,新建企业没有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也就不能从这项规定中获益。

现在的问题是,部分损失冲销如何影响公司税的刺激结构。

有两个领域受部分损失冲销规定的影响最大:即新投资和企业的融资结构。

首先,部分损失冲销压抑了企业的投资积极性。

就亏损企业而言,损失后转的现值因没有利息而低于同时实现的现值,结果有些企业的投资计划就要改变。例如,如果公司所得税有利于短期投资,那么,相对于赢利企业而言,亏损企业就会更愿意从事长期投资。

这是因为,亏损企业从延期纳税所获得的利益高于税务折旧利益延期的损失(Auerbach and Poterba,1987,p.305-307)。因此,赢利企业比亏损企业更愿意从事短期投资。

其次,部分损失冲销影响企业的融资结构。由于融资的全部可扣除利息成本对亏损企业的价值不大,故同赢利企业相比,亏损企业不大可能利用债务融资。

问题不仅如此。部分损失冲销不仅影响企业的债务-股本比率,而且,已选定的融资结构通过将来的利息扣除还将影响着企业以后的利润。

尽管全部损失冲销几乎没有实施过,但有三种变通方法也可以达到全部损失冲销效果(Boadway,Bruce and Mintz,1987,p.161-162)。第一,税务当局给予等于亏损冲销价值的税收抵免。按照这种方法,给予亏损企业的退税正是企业赢利时所缴纳的税。

第二,税务当局允许损失后转,并按名义市场利率计息。第三,公司所得税制与个人所得税制一体化。在这种方法之下,只要投资者适用的税率与公司适用的税率相同,那么,这种税收损失就可以在股东层次得到补偿。

7.通货膨胀调整

一般而言,企业的应税利润是按历史成本合算方法计算出来的,这种合算方法在通货膨胀期间会错误地计算企业的实际利润,结果是增加了企业的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追求其股东的税后收益最大化的企业,可能会从事那些得到最有利的税收待遇的活动而非产生最高社会收益的活动,以便使其纳税义务最小化。此外。

通货膨胀对企业的全部影响还取决于企业的融资结构、经营中所使用的资本类型以及经营过程中需要持有的存货。

因此,在价格持续上涨期间,税收制度不仅扭曲每个企业的经济行为,而且还产生企业内部扭曲。

利润计算错误的原因在于,企业的平衡表不仅包括非货币性质的项目(如建筑物和机器),而且还包括了货币性质的项目(如应收款和应付款、现金)。综合调整制度必须考虑到以货币值表示的资产与负债的利得和损失(Goode,1981,p.249-274)。具体来说,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有五个方面将导致利润计算错误。

第一,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折旧扣除的实际价值降低。

由于折旧一般基于历史成本,其价值可能远低于实际折旧成本。

结果,企业的实际纳税义务将高估。倘若没有其他补偿措施,其副作用是抑制企业从事大型资本投资,特别是抑制了长期投资。

第二,同折旧扣除类似,在没有通货膨胀调整的情况下,亏损企业的损失后转的价值将受到通货膨胀的侵蚀。即使没有通货膨胀,在给定一种正的贴现率的情况下,损失后转的价值也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递减。通货膨胀加剧了这一问题。

第三,基于先进先出法的税收制度实际上把存货的增加值作为一种所得来源,而没有因为通货膨胀对这部分扣除。在没有通货膨胀调整的情况下,这种税收制度将导致次优水平的存货投资(Boadway,Bruce and Mintz,1987,p.24)。

第四,在没有通货膨胀调整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通货膨胀引致的债务实际价值的下降作为成本扣除。

这是因为,债务融资的全部名义成本是可扣除的费用;由于名义利率会随通货膨胀而提高,那么,在预期发生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企业债务的实际价值将下跌。税收制度允许企业全部扣除名义利息成本,就等于允许企业超过债务融资的实际利息成本扣除部分本金偿还。

因此,企业的真实利润被低估了。所以,在对利息不进行通货膨胀调整的情况下,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的企业就会在通货膨胀时期更多利用债务融资,导致更高的财务杠杆比率。

第五,通货膨胀会使资产和负债产生虚假的利得(Boadway and Wildasin,1984,p.262-264)。为了说明这一点,简化假定企业持有一种资产,取得一种收益率。

企业的应税所得除了经营所得之外,还包括持有资产的所得(rA,r是资产A的收益率)和资产持有期间的应计资本利得或损失(△A)。企业的应税所得为:

Y=X+rA+△A

式中的X代表企业的经营利润。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从理想角度来看,应税所得应当以实际值表示:

Y/P=X/P+rA/P+△(A/P)

式中的△(A/P)代表会计时期持有的资产的实际价值变化。上式可重新改写为:

Y/P=X/P+rA/P+△A/P-△P/P(A/P)

倘若按上式界定的税基来征税,通货膨胀不会带来任何问题。但是,企业的纳税义务是基于名义价值,而名义所得税税基是:

Y=X+rA+△A-πA

式中的π代表年度通货膨胀率。因此,通货膨胀时期的实际资产价值应当是:

rA+△A-πA

式中的πA是通货膨胀造成的实际资产价值的损失。由于对通货膨胀时期的实际资产价值损失没有什么规定,故同个人所得税一样,公司所得税通过对虚假的资本利得征税而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为了解决通货膨胀时期应税所得的计算错误问题,我们考察两种通货膨胀调整方法:一种是平衡表方法,另一种是单一账户方法。

平衡表方法亦称综合利润调整方法,是指对平衡表中的所有资产和负债进行指数化。

这种方法通过会计恒等式来操作:

资产=负债+净财富

由于资产和负债是由每一项货币因素和非货币因素构成的,故上述恒等式可以表达为:

货币负债-货币资产

=非货币资产-非货币负债-净财富

从经济观点来看,每一时期的通货膨胀产生的利润和损失,可以通过会计恒等式的货币面或非货币面进行调整。但是,通过货币面来调整会产生一些合算问题,因此,在南美一些国家建立了主要通过非货币面影响的调整机制,通货膨胀产生的利润或损失由下式给定:

(非货币资产-非货币负债-净财富)×货币侵蚀因子

其中,货币侵蚀因子等于年度通货膨胀率除以1加上年度通货膨胀率。

这种通货膨胀的调整方法要求所有非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负债都要予以适当指数化。

首先,诸如存货、实际和累积的折旧费以及全部其他固定资产等所有非货币资产的价值,通过各种价格指数按通货膨胀向上调整。这将导致企业的收入表出现等价的货币调整利得。

其次,诸如指数化债务和以外币表示的债务以及其他项目等非货币负债,同样也按通货膨胀重新估价。

这种(向上)调整后的非货币负债价值与其名义会计值之间的差额,构成了企业收入表中相应的货币调整损失。最后,初始净财富也要按适当的指数进行调整,并在收入表中表现出这种货币调整。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平衡表方法的关键是适当指数的选择。

例如,所有调整都使用CPI这种一般物价指数只是对诸如指数化债务这种非货币负债合适,但不能全面反映资产折旧费的真实成本。所以,通货膨胀调整所面临的挑战性问题是:对于可折旧资产或特定类型的资产,存在一般物价指数吗?如果存在这种一般物价指数,它如何准确地衡量折旧的实际价值?解决这一问题的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建立一组尽可能地包容很多不同非货币负债和资产的价格指数,并定期修正。

为了校正通货膨胀因致的扭曲,也可以采用单一账户方法。

这种方法只是逐项部分调整,也就是说,它与综合性的平衡表方法不同,只是选取单个账户(如资本折旧账户或存货账户)进行调整。或专门性的临时调整(如一次性调整),或定期性调整(如每年调整一次)。当然,这种方法与平衡表方法一样,所遇到的问题也是选择适当的调整物价指数。

有人也曾建议,通货膨胀调整应当考虑其他方法,比如加速折旧,因为可靠的物价指数难以获得。但是,利用加速折旧作为一种调整机制也不是没有问题。例如,即使找到了一种“正确的”加速折旧率,但这一般只适用于新投资,现有资本的调整问题依然没有解决(Chua,1995,p.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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