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一体化的一般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公共经济学大辞典》第391页(18090字)

【内容介绍】:

所得税通常不仅对个人征收,也对法律实体课征。

在很多国家,个人和法律实体适用同一所得税法,但对个人所得和公司所得分别有些特殊规定(比如适用的税率不同等)。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和公司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法。从经济观点来看,其实质问题并不是对不同实体所得征税的法律形式,而是公司所得税的法律规定能够减轻或消除对所得“双重征税”的程度。这些规定就是要或多或少地把分别课征于公司和公司收益最终所有者的个人的所得税一体化。本文首先介绍赞同和反对独立课征公司所得税的观点,然后分三节详细分析各种一体化方法(McLure,1979;van den Tempel,1974;Pointon and Spratley,1988,p.41-61;Cnossen,1993,p.3-16;Chua and King,1995,p.151-155)。

1.所得税一体化的正反观点

1.1 赞同独立课征公司所得税的理由

从经济理论上说,只有人才能负担税收,也就是说,税收是由人——股东、工人、地主、消费者等等负担的,公司不能负担税(Rosen,1995,p.274)。

美国前总统罗纳德·里根就曾这样说道:“我也许为说出此言而懊悔,但是,到什么时候我们才有勇气指出,在我们的税制中,公司税很难被证明是有道理的。”(Rosen,1995,p.428)倘若如此,各国为什么还要对公司所得课税?通过个人所得税对公司所有者的收入课税不就行了吗?

对此,许多经济学家提出了应当独立课征公司税的论点。

第一,公司特别是大公司的确是明显的实体。大公司的股东成千上万,股东或所有者对公司经理人员的控制,如果说有,也是非常松散的。因此,大公司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是分离的;“公司”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人”,或者称作“法人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公司必须有独立的纳税能力,在法律上应与自然人一样履行纳税义务。

换言之,所有人的所得是基于所有权获得的,无疑要同其他纳税人一样就其所得缴税。而公司利润是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地位取得的,也应当向政府纳税。

第二,公司享有社会赋予它的若干特权,这些特权包括“股东的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 of shareholders)、“公司的永恒生命”(perpetual life)、“所有权因股票可以交易而具有的流动性”(liquidity of ownership throughmarketablity of shares)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股东只负有限的责任。公司税可以被看成是这种特权的使用费,公司理应向政府缴纳。

因此,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公司所得税合乎宪法的主要理由就是建立在“公司的生命、权利和权力都有赖于政府”这一观点上的。此外,政府还为公司提供了许多有利于经营的劳务,使公司得以减少费用,扩大市场,便利地运用资金等等。因此,政府向公司征税符合税收的受益原则。

第三,公司税维护了个人所得税的完整性。

换言之,公司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假定张某在某个年份从公司的利润中分得1000元,根据香兹-黑格-西蒙斯的标准所得定义(von Schanz,1896;Haig,1921;Simons,1938),这1000元无论留在公司中,还是付给了张某,都是张某的所得。

倘若付给了张某,他就要按适用的所得税率缴纳一定金额的个人所得税。在不课征公司税的情况下,如果这1000元保留在公司中,张某是不必纳税的。

张某可以在公司中累积所得而减少他应缴纳的税额。虽然这笔钱在最终付给张某时也要纳税,但在这一时期,1000元会按税前利率而增值。

因此,对张某来说,推迟纳税等于少纳税。

第四,从政府的收入需要和个人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来考虑,课征公司所得税是必要的。

如果仅对公司的所有人的所得征税,而不对公司利润征税,在政府要保持一定收入规模的情况下,势必要加重个人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引起纳税人的不满情绪,甚至会出现逃漏税和抗税行为,影响整个税制运行效率。各国在税制建设和改革过程中不是没有权衡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的取舍。

例如,美国在1986年税制改革方案通过以前的整个辩论过程中,许多政治家都在声称,某一改革方案既能使总收入保持不变,同时又能减少每一个人纳税人的税款。这一目标的实现就是增加公司所得税收入。

第五,传统观点认为,公司税是一种累进税,而且主要是落在有较高收入的股东或资本所有者身上,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第六,从税务行政和财政收入意义上说,公司所得税的存在确实有其必要性。公司所得税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一直是西方国家联邦政府或中央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虽然近10余年来它的收入地位有所下降,但考虑到公司所得税的纳税户远远低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户,说明公司所得税每一纳税户所缴纳的平均税款大大高于个人所得税,无论从税务行政上还是从财政收入上,都表明公司所得税的重要性仍然无法用其他税种所取代。

第七,公司所得税是实现税收政策目标的有力工具。

(1)公司所得税根据当时的税收政策目标可以对公司储蓄和股利分配施加影响。当税收政策要鼓励公司储蓄与抑制股利分配时,公司所得税可以通过对已支付的股利征税而对保留利润免税就可实现这一目标;相反,当税收政策要增加民间消费支出时,公司所得税可以通过对未分配利润征税而对作为股利支付的利润免税,从而实现增加民间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刺激消费者支出的目标。(2)公司所得税根据经济的周期波动可以对投资施加影响。当经济不景气时,公司所得税可以通过投资的税收抵免或加速折旧等措施,刺激民间部门的投资;特别是在一个周期或较长时期,这些措施的效果比降低公司所得税的方法更好、更直接。

当经济繁荣时,公司所得税可以通过减少或取消投资的税收抵免或加速折旧,抑制民间部门的投资,减轻社会总需求过旺的压力。

1.2 反对独立课征公司所得税的理由

当然,对公司所得税持反对意见者也不乏其人,他们主要是立足于公司所得税对经济造成的扭曲效应和有悖于税收原则特别是税务行政原则来评价公司税的。

主要观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持“单一个人税”观点的人认为,把所有公司所得包括在个人所得税税基中是公司税的惟一途径。他们认为,全部税收归根到底都必须由个人来承担。公司利润是股东所得的一部分,根据适用于所得税的净值增加原则的精神,应将公司利润作为股东所得的一部分加以课税,公司利润既没有理由承担额外的税负,也没有理由享受税收优惠;而且,税收的公平概念只能适用于纳税人个人,而与所得的来源无关。他们指出,基于下列两点理由,对公司利润征税是不适当的:(1)如果对利润进行分配,势必造成政府对同一笔利润征收两次税,首先是公司所得税,然后是对个人股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就给税收的公平性带来了严重影响;(2)保留利润是按公司税税率征收的,但这一税率往往与对股东课征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不同,很可能使个人多缴一部分税款。例如,假定一个人有100元的公司合股所得,对这一所得先征30%的公司税。如果公司把税后利润全部再分配给这个人,并假定该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50%,那么,他就要再支付35元的个人所得税。

他的总纳税额就等于65元。而如果把个人所得税税率用于他的全部利润所得上,他本来只需缴纳50元,因此,他多付了15元的“额外税”,这样,对公司来源所得征收的有效边际税率为65%。

第二,如果公司所得税是基于受益原则课征的话,其理由不充分。(1)政府外提供的劳务,大部分并不是专为公司提供的,对其他方式经营的各种组织也有作用。

因此,从道理上说,就应当对一切经营组织征收一般税,而不是仅对公司征收。尽管有些政府费用是特别与公司活动发生关系的,但这些费用是次要的,不足以为这种税的存在提供论据。

(2)给予股份公司以“有限责任”方式经营的特权,对公司确实有很大的价值,但实际上“有限责任”方式并不需要社会为之付出代价。因而,不能由此认为应对公司开征受益税,受益税的目的应该是对因提供劳务而引起的费用进行分摊,而不应对不需花钱的受益收费。

(3)由于能使工商企业受益的大部分公共劳务是由州和地方政府提供的,显然,联邦政府不能征收这种税。

(斯格雷夫和马斯格雷夫,1987,第289页~第290页)。

第三,赞同公司所得税的人认为,公司税可以说是对从公司得到资本所得的人征收的一种预扣税。可是,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1)如果承认公司所得税是一种预扣税,那么,公司收入的最后受益者则被认为他们已经为这笔收入纳税了,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2)预扣税中排除利息支付而不排除股息支付是没有道理的。

第四,公司所得税对经济尤其是对公司行为造成扭曲效应。(1)公司税对公司行为的扭曲效应首先表现在对公司融资决策的影响上,即公司税可能促使公司更愿意以债务融资,干扰了公司的融资决策。公司一般可以用三种筹资方式,即借债、保留收益、出售新股票。由于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所得税法规定,利息支付(作为债务的成本)在征税时是可扣除的,而增股筹资的成本即所谓的正常收益率不能扣除,这就使得债务融资成为较便宜的方法。

换言之,公司税有利于债务融资而不利于以净资产融资,并且鼓励了公司留存利润而不进行分红。(2)公司税对公司行为的扭曲效应还表现在对公司投资决策的影响上,即公司税干扰了公司的投资项目的决策和投资规模的确定。

一方面,由于股本的正常收益率包括在公司税的税基中,增加了公司资本的成本,抑制了公司对资本的运用;而且在没有公司税时本可以赢利的边际投资项目,在征税的情况下,公司就不会再去投资了。另一方面,由于对折旧的税务处理不同以及投资的税收抵免的存在,对不同种类资产的征税产生了不同的实际税率,结果,投资支出不能有效配置。

2.归属制

所谓归属制(imputation system),是指将公司所支付的税款的一部分或全部归属到股东所取得的股息中,它是减轻重复征税的一种有效方法。

归属制一般可分为部分归属制和完全归属制。

2.1 部分归属制

所谓部分归属制(partial imputation system),是指将公司税的一部分归属到股东身上。具体来说,在部分归属制下,将公司所得税的一部分看作是股东个人所得税的源泉预扣。

这样,在计算股息的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将这部分预扣的税款作为其股息所得的一部分估算出来,加在其应税所得中,在计算出其总的税负后,再将此预扣额抵免掉。

股息所得全部分配或全部保留情况下的部分归属制的影响现通过假想的表1所列示的数字为例,具体说明股息所得全部分配时的部分归属制的影响。

表1 部分归属制下的完全分配(元,%)

假设公司税率是35%,并且对利润很小的公司没有特殊的税率,对股息按毛股息的30%估税,每个股东按44%的边际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倘若公司利润是700元,该公司缴纳的公司所得税是245元,剩余的455元被当做净股息支付了。

归属的税收抵免为195元,是净股息所得的3/7,或者说是650元毛股息的30%。把650元作为应税所得,按44%征税,则个人所得税总额是286元,但是,由于其中包含了归属的税收,所以,必须把它从286元中抵免。最终,个人应缴纳的净税额是91元。

当然,如果股东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也是30%,显然就不会纳税,因为对毛应税所得课征的税率与对毛股息课征的税率都是30%,相互抵消了。然而,股东获得的455元股息所得,因其适用的边际税率(30%)低于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税率(44%),而必须缴纳91元的个人所得税。

这样,公司虽然有700元的利润,但股东的净利得只有364元。因此,实际税额是336元(700元-364元),公司利润的有效税率是48%而非44%。可见,有效税率大于股东的边际税率,因为在部分归属制下还是存在一些剩余的没有归属于股东的公司税。

也许人们会问,企业为什么不保留利润呢?现在,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利润完全保留时的部分归属制的影响。假定全部保留利润用于能够获取必要收益率的项目,那么,该企业价值与其把利润全部分配情况下的价值增长为零时相比就会增加455元。假定每个股东在有任何财富增加情况下都要按20%的有效税率缴纳资本利得税。

从表2中我们看到,同上述情况一样,有效税率是48%。

结果,在部分归属制下,由于对毛股息所得有30%的税收抵免,故对股息所得课征44%的个人所得税与对保留利润课征20%的资本利得税之间存在着一种财政等价关系。

但是,当税率与上例假定的税率不同时,部分归属制、股息所得与有效税率的内在关系如何?下面,我们利用数学关系式来说明。如果

(1-m)=(1-b)(1-g) (1)

则在归属制下,股息所得和保留利润之间存在财政等价关系。

式中各符号的经济含义是:

m——毛股息所得的边际所得税率

b——毛股息所得的归属税收抵免率

g——资本利得税税率

在上例中,个人所得税税率是44%。

由于

(1-m)=(1-0.44)=0.56

(1-b)(1-g)=(1-0.30)(1-0.20)

=0.56

表2 部分归属制下的完全保留(元,%)

则(1)式成立。

这表明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股息所得和保留利润在部分归属制下存在财政等价关系。由于资本利得税的税率不同,所计算出来的投资所得的边际税率也不同。例如,如果资本利得税的税率是30%,而且是对保留利润而非对已实现的资本利得课征的,则毛股息所得的边际税率是:

1-(1-b)(1-g)

=1-(1-0.30)(1-0.30)

=51%

如果投资所得的边际税率低于51%,那么,股息所得就比保留利润更可取;如果边际所得税率高于51%,保留利润就比股息所得更可取。

股息所得与保留利润的比较:代数分析假定税率和现金流量是确定已知的。如前所述,b代表毛股息所得的归属税收抵免率,b/(1-b)代表净股息所得的税率。

例如,当b=0.30时,b/(1-b)就是3/7。

1元的股息所得就相应地有b/(1-b)元的税收抵免,所以,

1+b/(1-b)=1/(1-b)

当边际税率是m,个人所得税是m/(1-b),它可以分解为b/(1-b)的税收抵免和(m-b)/(1-b)的抵免后剩余的应纳税额。

课征所有税收之后,股息所得数额是所获得的1元净股息所得减去(m-b)/(1-b)元的额外应纳税额:

1-(m-b)/(1-b)

=(1-b)/(1-b)-(m-b)/(1-b)

=(1-b-m+b)/(1-b)

=(1-m)/(1-b)

现在我们重点讨论保留利润。1元的保留利润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值1元,但要承担g元的资本利得税,因此在征收资本利得税后它的值是(1-g)元。

这样,如果

(1-m)/(1-b)=(1-g)

或者,

(1-m)=(1-b)(1-g) (1′)

那么,保留利润与股息所得具有财政等价关系。这种简单的关系有助于分析股息所得政策与税收之间的关系。

债务融资、股票融资与保留利润融资的比较 我们仍然用上述例子说明债务融资与税收之间的关系。

在公司债务的利息可扣除的情况下,由于700元都用于支付利息而完全抵消了应税利润,因而不用缴纳公司所得税。表3说明了这种情况对税收的影响。

假定企业可以扣除对毛股息征收的30%的预提税,并把它支付给作为公司债持有者的中央政府,而中央政府可能把210元的扣除作为个人税收抵免。

现假定公司债的持有者对所取得的毛股息按48%的边际所得税率缴纳所得税,这是我们故意选择的高于对股东课征的所得税率。应纳所得税额是126元,在纳税义务确定之后剩下364元。

这里强调的是有效税率,表3中是48%,正好与第-个例子中股票融资情况下的税率相同。因此,在选择的税率既定的情况下,债务融资与股票融资具有财政等价关系。

表3 债务融资与利息扣除(元,%)

现在我们以简单的代数关系来说明上述关系。如果

(1-t)=(1-T)(1-g) (2)

那么,债务融资与保留利润融资具有财政等价关系。式中的t代表毛利息所得的边际所得税率,T代表边际公司税率,g代表资本利得税税率。

根据(2)式,当资本利得税的有效税率是20%,边际公司税税率是35%时,我们可以得出毛利息的边际税率:

t=1-(1-T)(1-g)=0.48

这就是为什么在数字例子中选择的税率是48%的原因。

如果对利息所得课征的个人所得税率低于48%,比如说是44%(这是在股息所得与保留利润决策情况下使用的边际税率),那么,从财政角度来说债务融资比保留利润更可取。可是,如果对毛股息所得课征的边际税率高于48%,那么,对公司来说,由个人缴纳的按20%征税的保留利润比债务融资更可取。

就利息与股息而言,如果

(1-m)/(1-b)=(1-t)/(1-T) (3)

那么,它们也具有财政等价关系。例如,倘若对毛股息所得征收的边际税率是44%(m=0.44),对毛股息所得的归属税收抵免率是30%(b=0.30),对毛利息所得征收的边际所得税率是48%(t=0.48),边际公司税率是35%,那么,利息与股息具有财政等价关系:

(1-m)/(1-b)=0.80

(1-t)/(1-T)=0.80

可是,当股东和公司债持有者以相同的边际税率缴纳投资所得的所得税时,那么,在归属制下,如果

b=T (4)

那么,股息和利息支付具有财政等价关系。

因此,对于按30%边际税率缴纳公司税的公司而言,当完全归属率是毛股息所得的30%时,这种等价关系成立。但是,当边际公司税率高于归属率时,例如,边际公司税率是35%,那么,债务融资就比发行新股票更可取。

债务融资与股票融资的比较:代数分析 在上述讨论中,我们直接给出了(2)式~(4)式。但是,这些等式是否成立?下面,我们对上述三个等式进行推导。

首先比较保留利润融资与债务融资。能够取得税后必要收益率的1元保留利润可以用税前的1/(1-T)元利润来融资。原因是对利润课征的公司税是T乘以1/(1-T)元,所以税后利润是:

1/(1-T)-T/(1-T)

=(1-T)/(1-T)

=1

现在,1/(1-T)元的公司债利息减去应税利润并缴纳t/(1-T)元的个人所得税,其中的t代表对毛利息所得课征的边际所得税率。对毛利息所得按税率w课征的预提税是w/(1-T)元,故净应纳税额是(t-w)/(1-T)元。

毛利息所得扣除预提税后的净利息是:

1/(1-T)-w/(1-T)

=(1-w)/(1-T)

因此,扣除净应纳税而后的净利息所得是:

(1-w)/(1-T)-(t-w)/(1-T)

=(1-t)/(1-T)

所以,如果

(1-t)/(1-T)=(1-g)

或者

(1-t)=(1-T)(1-g) (2′)

则债务融资与保留利润融资具有财政等价关系。

在(1)式和(2)式中取消资本利得税率,我们就可以看到股息和公司债利息的财政等价关系:

(1-m)/(1-b)=(1-g)

以及

(1-t)/(1-T)=(1-g)

所以,

(1-m)/(1-b)=(1-t)/(1-T) (3′)

如果股东和公司债持有者的边际所得税率是相等的(m=t),那么,只有当

(1-t)/(1-b)=(1-t)/(1-T)

或者

b=T (4′)

时,利息和股息才具有财政等价关系。这说明的正是完全归属制。

2.2 完全归属制

所谓完全归属制(full imputation system),是指公司税完全归属到股东身上。

具体来说,在完全归属制下,将全部公司所得税看作是股东个人所得税的源泉预扣;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将这部分预扣的税款作为其股息所得的一部分估算出来,加在其应税所得中;在计算出其应纳税总额之后,再将此预扣额抵免掉。

表4说明公司税的全部纳税义务被当作是确定个人应税所得总额700元的归属税收抵免。

表2曾经证明当资本利得税率是20%时,保留利润的有效税率是48%。这在部分归属制和完全归属制两种情况下都适用于完全保留利润。

利用(1)式,对于毛股息所得的35%的归属税收抵免和20%的有效资本利得税率,

m=1-(1-b)(1-g)

=1-(1-0.35)(1-0.20)

=0.48

这一结果表明,如果毛股息所得的边际所得税率是48%,那么,股息与保留利润具有财政等价关系。如表4所示,股东的净利得是455元的净股息减去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是48%的毛股息(700元)减去245元的税收抵免:

450-(0.48×700-245)=364(元)

这正好是表2所示的保留利润情况下的净利得。

表4 完全归属制下的完全分配(元,%)

就股息和保留利润而言,利润所得的有效税率是48%,但48%表示的是对投资所得课征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因此,在完全归属制下,公司税的纳税义务实际上被免除了,已分配利润只被征收一次税。

完全归属制的关键特征就是免除对个人和公司的双重征税。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所得的边际税率(这时的股息与保留利润具有财政等价关系)与部分归属制下的边际税率不同。

根据(4)式,如果b=T,那么,股息和利息支付具有财政等价关系。但是,在完全归属制下,这种关系总是无条件成立的。

如果公司不用保留利润融资,而是代之以发行新股票,那么,在不考虑发行成本的情况下,债务融资与股票融资具有财政等价关系。如表3所示,当公司债持有者对投资所得按48%的边际税率缴纳所得税时,为利息融资的利润适用的有效税率就是48%,等于完全分配情况下股东适用的有效税率(如表4所示)。

就公司而言,债务利息在税收上是可扣除的,而在完全归属制下股息所得通过个人的完全税收抵免而实际上避免了公司税的纳税义务。

因此,出于种种原因,在这种公司税制下,债务融资与股票融资具有财政等价关系。

3.纯古典制

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一体化的另一种方法,或者说公司税制的另一种类型就是纯古典制(pure classical system)。它与个人所得税没有任何关系,即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对公司税没有任何归属性税收抵免。换言之,纯古典制就是公司取得的所有利润都要缴纳公司税,支付的股息不能扣除,股东取得的股息所得必须作为投资所得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纯古典制意味着对已分配利润(股息)存在经济双重征税:首先是对公司征收的公司税,然后是对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不存在归属税收抵免,亦即b=0,则(1)式简化为:

m=g (5)

这表明在纯古典税制下,当毛股息所得的边际所得税率等于资本利得税率时,股息与保留利润才具有财政等价关系。

表5说明的是在完全分配情况下,开始假定公司税率为35%,而后为的利润有效税率;表6说明的是完全保留情况下的利润有效税率。在每一种情况下,资本利得税率和毛股息所得的边际所得税率为20%,但假定毛股息预提税率为30%。

表5 纯古典制下的完全分配(元,%)

表6 古典制下的完全保留(元,%)

假定公司税率是35%,支付的净股息是318.5元,它是个人应税所得455元的一部分。

由于预备/提税高于仅对毛股息所得征收20%的所得税,因此,还要向股东返还45.5元。股东的净利得是354元,等于净股息所得加上返还的所得税之和,与完全保留政策下股东获得的净利得相同。

在公司税率比较低()的情况下,完全分配和完全保留两种融资政策下的净利得都等于520元。由于对股息所得存在一定程度的双重征税,所以,有效税率高于对毛股息课征20%的边际所得税率。

当投资所得的所得税率高于资本利得税率时,古典制下的保留利润比股息更可取,但债务融资是否更具有吸引力?在没有归属抵免的情况下(b=0),通过修正(3)式加以说明。如果

(1-m)=(1-t)(1-T) (6)

利息与股息具有财政等价关系。

如果毛股息所得的边际所得税率只是20%,而公司税率是35%,那么,毛利息所得的边际所得税率就是:

t=1-(1-m)(1-T)

=1-(1-0.20)(1-0.35)

=48%

该结果与表5显示的结果一致。它表明税前700元利润的完全分配对股东来说税后值364元,而表3表明700元用于公司债利息支付对公司债持有者来说,税后也值364元(假定后者按48%缴纳所得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现在假定公司债持有者比股东缴纳投资所得税的税率高。

在纯古典制下,当股东和公司债持有者按相同的边际税率缴纳投资所得的所得税时,依据(6)式,如果公司税率是正的,那么,利息比股息更可取。

在古典税制下,股息被课征两次税,而用于支付公司债利息的利润逃避了公司税。

现在,我们对纯古典制(适用的税率)与部分归属制(适用35%的公司税率并有按毛股息的30%的归属税收抵免)进行比较(参阅表1和表5)。

就完全分配情况而言,这两种税制完全相同,因为在每个例子中个人的应税所得都是650元。但是,如果假定毛股息的边际所得税率是44%而不是20%,那么,古典制与部分归属制下的净利得相同。

然而,当选择了完全保留政策时,如果以前的税率仍然适用,这两种税制就不同了(如表2和表6第二列所示)。

当公司税率比较低时,古典税制对保留利润的处理更为有利。

另外,我们可以把35%的公司税率适用于每一种税制,并证明在两种税制下保留利润是相等的。根据表2和表6的第一列可以看出,在每种情况下,有效税率都是48%。

可是,就完全分配而言,在古典税制下,毛股息的边际税率必须是20%(如表5的第一列),而在部分归属税制下,该边际税率必须是44%,以得到两种情况下的有效税率都是48%。可见,无论在保留利润的处理上还是在股息的处理上,要设计出一种与部分归属制等价的古典制是不可能的,除非股息分派比率是固定的。

4.双税率制

双税率制(dual rate system)也称为分税率制(split rate system),是指对公司的分配利润和保留利润按不同的税率征税的制度。

由于双税率制仍然涉及有无归属税收抵免问题,故双税率制又分为双税率古典制和双税率归属制。

4.1 双税率古典制

所谓双税率古典制(dual rate classical system),就是指不存在归属税收抵免而分税率课征的税制。我们仍然假定利润总额是700元,但对650元的毛股息所得课征的公司税率是5%,而对税前剩下的利润50元课征的公司税率是35%。

现用表7来说明其结果。

从表7中看出,公司税额是50元,正好等于纯古典制下的税率为的公司税额。

但是,在完全保留的情况下,情况并非如此。因为在双税率古典制下,保留利润按35%征税。

在表7中,44%的所得税率导致了对利润课征的有效税率是48%,而且等同于适用20%的资本利得税税率(如表6第一列所示)。因此,双税率古典制不能完全取代纯古典制。

表7 双税率古典制下的完全分配(元,%)

续表

我们在毛股息所得最大化的决定中来评价双税率古典制的一个特点。税前利润不仅用于支付净股息、预提税,也用于缴纳对毛股息所得课征的公司税和对保留利润课征的公司税。

在完全分配之后还存在保留利润,这似乎不可能,但观察一下表7中的数字例子就可看出,毛股息所得并没有完全抵消掉700元。就零保留利润而言,毛股息所得将低于税前利润。可以根据下列公式来确定毛股息的最大数额:

P(1-u)/(1+d-u)

式中各符号的经济含义是:

P——税前利润

u——对未分配利润课征的公司税率

d——对分配的总所得课征的公司税率

用表7中的数字来说明,P=700元,u=0.35,d=0.05。因此,正如所预期的那样,最大毛股息额是:

700(1-0.35)/(1+0.05-0.35)

=650(元)

在完全分配的政策下,纳税义务总额是:

dP/(1+d-u)

据此可以计算出总体公司税纳税义务的比例。

利用同样的参数可以总体公司税的有效税率是

显然,就完全保留而言,该税率只是对未分配利润课征的税率。

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出另一个有益的结果,即当

d=u-b (7)

时,亦即当对毛股息所得课征的公司税率等于对未分配利润课征的公司税率与毛股息所得的归属税收抵免率之差时,这种双税率古典制与部分归属制是等价的。

我们综合考察表1、表2和表7就可以看出,双税率古典制与部分归属制相同。在双税率古典制下,毛股息所得的公司税率是5%,保留利润的公司税率是35%,利润完全分配时的有效税率是48%(如表7所示),这与部分归属制下的利润完全分配时的有效税率一样(如表1所示)。

尽管在每种情况中股东的边际税率都假定为44%,但如上所述,这两种公司税制对利润课征的有效税率也是相同的,因为在每种情况中股东的应税所得是相同的。但是,在完全保留利润的情况下,这两个公司税率中的较低者在双税率古典制下是不起作用的,所以,35%的单一公司税率就会既适用于双税率古典制,也适用于部分归属制(如表2所示)。

因此,可以设计一种与归属制等价的双税率古典制。

4.2 双税率归属制

所谓双税率归属制(dual rate imputation system),就是指存在归属税收抵免而分税率课征的税制。

在这种公司税制下,假定任何对利润课征的公司税都存在完全归属,股息可以从利润中支付,此外还有对毛股息课征30%的预提税。与双税率古典制不同,假定已分配利润适用的税率是5%,但该税率不适用于毛股息,并且保留利润按35%征税。表8说明了税前700元的利润中支付了465.5元的净股息。尽管在确定最后的个人纳税义务时对预提税和归属税给予完全抵免,但个人的应税所得还是包含了完全归属的公司税和预提税。

从表8可以看出,对利润课征的有效税率是48%,等于对毛股息课征的边际所得税率,而且这表明了与零税率的纯古典制是等价的。因此,如上所述,双税率归属制完全避免了对分配利润的双重征税,因为当完全分配时对所有公司税都予以了完全抵免。

表8 双税率归属制下的完全分配(元,%)

倘若利润保留在企业中,股份价值预期会增加,因此,除了对公司利润课征的公司税之外,潜在的个人资本利得税也会提高。但是,在这个数字例子中,公司税率是35%,并且对资本利得税的纳税义务没有归属税收抵免(如表9所示)。

因此,重复征税没有免除,双税率归属制因而并不总是等同于零公司税率的纯古典制。然而,在该数字例子中,它可以与公司税率为35%的完全归属税制等价,因为有效税率也是48%。

双税率归属制对利息和股息具有财政中性,除非股东和公司债持有者按不同的边际税率缴纳所得税。对作为股息支付的利润课征的公司税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中是可扣除的。此外,当利润用于支付利息时,如果利息是可扣除的,就不用再缴纳公司税了。因此,从经济观点来看,尽管在技术上对股息和利息的税务处理不同,但其结果是相同的。

表9 双税率归属制下的完全保留(元,%)

5.结语

在完全归属制下,当完全分配时,利润的有效税率高于股东所适用的边际税率。通过把归属抵免率从零改变到足额的公司税率就可以看出,在扣除利息时,债务融资比股票融资更可取,除非存在完全归属规定。

在完全归属制下,对完全分配的利润课征的有效税率等于对毛股息课征的边际所得税率,从而避免双重征税。在纯古典制下,会发生对分配利润的双重征税。

纯古典制与归属制不等价,除非股息分派比率固定且税率据此调整。

在双税率古典制下,对分配利润和未分配利润适用不同的税率,这种税制的目的就是要减轻对分配利润的双重征税。当分配利润的税率等于未分配利润的公司税率减去归属税率之差时,而且当未分配利润的公司税率等于在归属制下的公司税率时,双税率古典制等同于归属制。

在双税率归属制下,假定税制设计的动机是为了免除双重征税,所以,尽管对分配利润适用较低的税率,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对全部归属公司税和预提税都给予了完全归属。

于是,利润的有效税率等于毛股息的边际所得税率。这与零税率的纯古典制是等价的,完全免除了分配利润的双重征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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