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利得课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公共经济学大辞典》第402页(5555字)

【内容介绍】:

1.资本利得课税与企业所得课税

一定时期内的香兹-黑格-西蒙斯(vonSchanz,1896;Haig,1921;Simons,1938)综合所得包括该时期个人或企业的所有资本和负债价值的变化。

但是,个人和企业所得税制对许多类型的资本利得与对其他类型所得的待遇通常不同,对特定的资本利得适用特殊规定,通常对它们免税或课以不同税率。

有些特殊规定可能根据属于企业的资本利得还是个人的资本利得而不同,在两个层次上的资本利得税与公司所得课税密切相关。

在大多数OECD国家中,个人资本利得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股票的收益,而且这些收益通常是个人来源于公司股权的竞争性股息。

在实践中,比较不同国家税制中的资本利得待遇比比较公司税的其他方面(如折旧扣除或损失向以后年度结转)要难得多。

不同经济主体拥有的不同类型资产(或负债)都有可能发生资本利得或损失,各国对特定类型的资本利得是被当作所得,还是作为“资本利得”,是征收正常所得税,还是单独征收资本利得税,各不相同。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值得注意的差异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在税收上可折旧资产与不可折旧资产之间的差异。在可折旧资产的情况下,许多国家的所得税制规定,当可折旧资产的出售价格超过了税收允许的冲销价值时,折旧扣除应“收回”,或以“平衡性应计额”(balancing charge)的形式恢复正常。

在这种税制下,处置可折旧资产实现的利得被看作是所得。

但税法中还有单独规定,适用于诸如土地和证券等不可折旧资产。

第二,哪些属于资本利得,可以适用特定规定,也取决于计算资产和负债的估价惯例,而这些惯例在不同国家的税制中常常是不同的。例如,如果以外汇计算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以现行市场价值表示,而且这些价值的变化反映在每个会计时期的损益账户中,那么每个时期发生的外汇利得或损失就会自动地作为所得而被课税。

另一方面,如果账面上的负债以历史成本计值,那么,只有当这笔贷款偿还时,利得或损失才能表现为“已实现”。因此,问题就是这种已实现的利得或损失是作为普通所得还是作为资本利得来处理。

第三,根据资本利得所属的经济主体的性质不同,同种利得处理方式却不同。例如,当个人或企业交易财产或证券时,他们在每一时期发生的总利得或损失通常要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其他经济主体出现这种利得或损失,对他们来说,这些利得属于“偶然”收入性质,税收待遇通常有所不同。

因此,在比较不同国家的税制时,仅仅考察税法中的与资本利得有关的特定条款还不行,必须要确定各国在实践中如何划定资本利得与“普通”所得之间的界限。

2.对资本利得与其他所得差别征税

历史上,许多欧洲国家对所得和应计资本利得进行差别课税起源于把应税所得的基本概念视为来自特定资本来源的服务流量,并独立和区别于那些来源本身的价值变化。在这种所得概念之下,资本利得并不纳税。但是,差别税收待遇也能从现代所得概念中得到一些理论支持,如希克斯(Hicks,1946)的所得概念,某些具有未预料到的意外性质的利得和损失不包括在所得计算之中。

当“综合”所得的概念作为一种所得税税基的理想标准得到支持时,在每一所得时期,资本利得发生时计算资本利得所遇到的实际困难,为资本利得与其他形式所得予以差别税收待遇提供了进一步的论据。一般来说,在每一时期末,按适当的市场价格估价每个人或企业的所有资产似乎不可行。如果没有这种估价,只要资产处置“实现了”资本利得,它们就要被课税。

从实践来看,支持按实现制而非应计制对资本利得征税的论据是:通过出售方式的资产处置产生了可以用来纳税的现金。相反,按应计制对资本利得课税,可能导致有关个人或企业出现严重的流动性问题。

资本利得的纳税义务推迟到资本利得实现之时,也就形成了应计资本利得与其他以现金形式获得的所得的差别待遇。特别是,当某一特定时期的所得按累进税率纳税时,对该时期实现的资本利得课税可能不合适,因为这些资本利得是以前各时期应计的而在实现时被“集中”在一起。

还有一个十分不同的论据有时用来支持对(名义)资本利得差别课税: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这些资本利得是应当包括在综合所得计算中的实际利得的扭曲性反映。计算出来的名义利得其实际利得非常小,从实际价值来看甚至可能是损失。

3.资本利得税制

一般地说,当资本利得发生并被课税时,它们被当作普通所得课税。但是,在资本利得实现时被课税的情况下,通常都有特殊规定。

在OECD国家,近几十年的一般趋势是将若干年内的应计利得纳入税收网(tax net)(OECD,1988)。

美国的规定始于1913年实行的联邦所得税,但这些规定在那以后经常变动(David,1968;Wetzler,1977,p.115-162)。

日本于1946年对长期资本利得做出了规定,丹麦的有关规定始于1958年,瑞典、葡萄牙和英国在20世纪60年代有了这些规定,加拿大、法国、爱尔兰和西班牙于20世纪70年代做出规定,澳大利亚则是20世纪80年代(King,1995,p.155-158)。资本利得课税的主要理由是公平观点,即资本利得在其对“支付能力”的影响上与其他形式的所得相同。

不过,除此以外资本利得规定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防止通过避税(其形式主要是把应税的普通所得转换成不课税的资本利得的交易)导致所得税收入大量流失。

这些特殊的规定有时采取独立于普通所得税的资本利得税形式(如OECD国家中的爱尔兰、意大利和英国)。

但是,更普遍的情况是它们作为所得税法的一部分。本节概括各国采用的最普遍的特殊规定。

3.1 应税利得

根据规定,应税利得一般是由实际财产和金融资产(如公司股票)处置的收益构成。在有些国家,这些规定只适用于这类财产或资产中的某些资产。有些特殊资产如业主自用住宅和政府债券等的利得,通常是免税的。

在税收上,典型的“实现”是资产的处置。

但是,有些情况在税收上也被作为“视同实现”(deemed realization)来处理,比如说,通过赠与方式的转移。

相反,有些国家则允许某些特殊类型的利得或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利得可以“向后滚动”以延期纳税。

3.2 税率

当实现的资本利得被课税时,它们适用的税率通常与普通所得的税率不同。比利时、法国和爱尔兰对公司实现的资本利得采用特殊税率,并根据资产持有的时间长短不同而规定不同的税率。

就个人实现的资本利得而言,更多的国家采用单独的税率(同样通常也是根据持有时间的长短而实行不同的税率),或者只将这种资本利得数额中的一定比例按普通所得税税率课税。

3.3 资本损失

大多数国家允许已实现的资本损失冲销同年的资本利得。但是,在允许将超额损失向以前年度结转或向以后年度结转的年限上以及可以冲销其他形式所得的可能性上却有相当大的差异。

3.4 起征点

个人实现的资本利得通常只是超过一定的年度(或一生)起征点的部分才是应税的,即使在那些资本利得按正常所得税征税而非单独课征资本利得税的国家也是如此。设置起征点的主要原因是管理困难,而且对为数众多的个人资本利得进行评估的成本很大。不过,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在那些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的国家如美国,就没有这种起征点。

4.通货膨胀调整

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在资本利得税法条款中都增加了通货膨胀调整,按照购置日期以来某种特定价格指数的上升情况,增加用于计算已实现的资本利得的“购置成本”。在()ECD国家中,目前在税收上对公司资本利得指数化的国家有奥地利(资产至少已持有19个月)、爱尔兰、葡萄牙和英国。

尽管购置成本指数化在概念上简单明了,但不可避免地导致管理上的复杂性。

5.资本利得税的问题

资本利得的课税制度千差万别,但其中的许多问题却具有普遍性。

第一,难以划清应税资本利得与不应课税资本利得的界限。哪些应计资本利得应当作为普通所得处理,哪些资本利得应被课税但因操作上的原因而只能依据特殊规定按实现制征税,哪些资本利得根本不应征税,它们之间的界限很难划分清楚。

由于金融市场常常会尽量利用类似交易类型的差别税收处理,所以这种界限需要不断调整。

第二,当资本利得在实现时课税的情况下,这种税收处理对投资者可能容易导致“紧锁效应”(lock-in effect),阻碍他们处置资产。

值得注意的是,持有资产一般只会推迟纳税,并不能完全消除它。但是,如果纳税人将资产持有至退休,就会减少税负,或者持有资产至去世,可能就会完全逃避纳税。

第三,通货膨胀造成的不良后果。如前所述,通货膨胀调整在概念上是清楚的,而且有几个国家已经在近些年在其资本利得税制度中引入了这种调整。

不过,如果只对资本利得进行指数化处理,而不对同样受到通货膨胀影响的其他形式所得(如利息所得)进行指数化,那么,这种税制就会出现新的反常和扭曲。。

【参考文献】: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

公司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David,M. H.,1968, Alternative Approaches to Capital Gains Taxation, Brookings Institution.

Haig, R., 1921, The Concept of Income: Economic and Legal Aspects, in R. Haig, ed., The Federal Income Tax,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Hicks, J. R., 1946, Value and Capital: An Enquiry into Som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Economic Thsory, Clarendon Press.

King, J. R., 1995, Taxation of Capital Gains, in P. Shome, ed., Tax Policy Handbook,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OECD, 1988, Taxation of Net Wealth, Capital Transfers,and Capital Gains of Individuals, OECD.

Simons, H. C., 1938, Personal Income Taxation: The Definition of Income as a Problem of Fiscal Polic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Wetzler, J. W., 1977, Capital Gains and Losses, in J. A. Pechman, ed., Comprehensive Income Taxation, Brookings Institution.

von Schanz, G. , 1896, Der Einkommensbegriff und die Einkommensteuergesetz,Finanz Archiv ⅩⅢ.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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