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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之否定规律

书籍:哲学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广东人民出版社《哲学辞典》第220页(1414字)

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

这一规律首先是黑格尔在其唯心主义体系中提出的。否定之否定规律表明发展的继承性、发展中新事物与旧事物的联系、发展的低级阶段某些特性在高级阶段上的重复,并且为发展的进步性质提出根据。在辩证法中,否定这范畴意味着一个争物在其自身“消亡”的同时会转变为另一事物。

但它是这样的一种“消亡”过程:它既能为进一步的发展开辟广阔的场所,同时又是保留过去各个阶段全部积极内容的一个联系因素。

辩证的否定是由现象的内在规律性引起的,是一种自我否定,表现为双重否定或否定之否定。发展特点也正是源于辩证否定的实质,客体的自身发展是由客体内部固有的矛盾(参见对立面统一和斗争的规律),客体中存在的自身否定所引起的。

矛盾是在客体(和认识)的运动中获得解决的,相对于两个对立面来说,这就意味着产生了“第三者”。这两个对立面不仅相互排斥,而且相互渗透,因而这“第三者”乃是一种兼有保存意义的否定(参见扬弃)。

“……否定正是一切发展的推动力(从形式方面看)——对立之划分,对立的斗争和解决,在这里(历史上是部分地,思维中是完全地),在既得经验的基础上,重新达到了原来的出发点,但这是在更高阶段上达到的。”(《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673页)曾经产生客体的条件和前提并不随着客体的发展而消失,而是通过客体再现出来,形成“仿佛是向旧东西的回复”(列宁语)。而在思维方面,这一点通过否定之否定表现出来,通过在理论发展的新阶段上对已经取得的真理因素作更加深入的认识而表现出来。依据辩证法、逻辑学和认识论相互统一的原则得出的结论是:只有把否定之否定规律作为实践活动和理论活动的规律来研究,才能对它的普遍性作出富有内容的解释。

因为实践是人类同外部世界发生关系的基础,所以实践的特点也就决定着理论上的(认识上的)关系。这种关系在于,发展中的客体的再现只有在认识客体的历史过程中通过辩证地相互否定的理论和概念才能实现。

在客体中(以及在理论中)存在着的自身否定的可能性,是通过活动揭示出来的,离开活动,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就是不可思议的了。

知识在其发展的每一阶段上都是片面的,即知识是用特殊的形式来再现事物,从而揭示事物的普遍定义的。

这个矛盾可在包含着知识的活动中得到解决,因为知识在人的劳动产品中经常被对象化,并且又经常受到同等程度的非对象化(参见对象化和非对象化)。正是在这一运动中,发展着作为普遍知识的知识,进行着一种理论对另一种理论的否定,同时,作为一种状态否定另一种状态的现实世界的运动规律也就逐渐被揭示出来。

正是在这里包含着对如下一种事实的解释,即被否定的状态并非被抛弃,而是以经过改造的形式被保存下来。因为,对客体的某一方面的观点能在这种解释中,揭示出在否定过程中被保存下来的某种不会消失的东西。

因此,只有保存被否定的知识的积极内容,并把它作为新理论的成分,才能发展科学理论。在自然科学中,新旧理论之间的这种关系就在对应原理中表现出来。客观世界的真正辩证法也正是通过这种方法显示出来的。所以否定之否定规律既是认识的规律,又是客观世界的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相对于整个发展来说,是发展的大循环,超出它的范围就会产生出新的、发展着的整体。例如,共产主义作为对资本主义的一种否定,就以社会经济形态的更替形式来结束该社会的发展,但这并不排除辩证的否定,因为辩证否定的特点是由新社会矛盾的非对抗性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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