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广东人民出版社《哲学辞典》第285页(731字)
反映着个人对社会的特殊社会关系和道德法律关系的一个伦理学和道德法律范畴,个人对社会的这种关系以个人履行道德义务和遵守法律准则为特征。
责任这一范畴包括了人充当自己行为主体(当事人)之能力与可能性之间相互关系这一哲学—社会学问题,还包括了一些更为具体的问题:如人自觉地(有意识地、自愿地)履行一些规定的要求和完成他所面临的任务之能力,人作出正确的道德选择之能力,人力求获得某种结果之能力等问题。此外,还包括了与上述各方面有关的关于人有理还是有罪问题,对人的行为给予肯定或给予谴责、给予嘉奖还是给予惩处问题。
在所有伦理学说和法律学说中,都是把责任问题同自由这一哲学问题联系起来加以研究的。然而,离开马克思主义的指引,责任问题一般都被解释得很抽象,总被认为要取决于对下一问题的回答:能否认为人有其行为自由(参见自由和必然)。在马克思主义中,责任问题具有历史的具体的性质,要根据对人在某一历史条件下享有的实际自由所作的分析来加以解决。建立起没有剥削和敌对阶级的社会,把有计划有意识的因素灌输到社会生活中去,使人民群众参加社会的自治管理和历史创造,所有这一切都能明显地扩大个人自由的范围,因而同时也扩大每一个人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的范围。
在社会主义的法律中,违法者的公民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非只是通过弄清罪行内容这一纯粹形式上的途径来确定,而且还要考虑到他所受到的教育,他的生活和活动,认罪的程度以及今后改正的可能性等情况来确定。这就使法律责任同道德责任趋于一致。
在共产主义道德中,个人责任不仅包括个人的所作所为问题,而且还包括个人对整个社会的利益的认识问题,归根到底,也就是包括个人对历史向前发展的规律的理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