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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论

书籍:哲学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广东人民出版社《哲学辞典》第286页(404字)

(希腊文eudaimonla——快乐、幸福) 是一种接近于快乐主义的伦理学方法论原则。

它远在古希腊罗的伦理学理论中(德谟克利特、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就已有了充分的表述。幸福论认为:人的主要道德标准和道德行为的基础就是追求幸福。凡是追求个人幸福的,属于个人主义幸福论;而追求公共幸福的,则属于社会幸福论。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狄德罗)也是幸福论的拥护者,他们把人的幸福说成是任何社会和人类任何有益活动的最终目的。幸福论的伦理学,就其积极性和人道性而言,比起基督教的伦理学来,显得高尚无比。因为它召唤人们追求的是今世的幸福,而不是冥间的幸福。

但是,幸福论却赋予“幸福”这一概念以一种全人类的、超历史的涵义,而在存在对抗阶级的社会中,是没有也不可能有关于人的目的的统一观念的。关于人的目的观念总是受到社会的制约。

所以,幸福论的道德论据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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