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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县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人民出版社《新编文史地辞典》第364页(269字)

中国古代设郡以统县的两级地方政权制度。郡和县是中央政府统一管辖下的地方政权和行政单位。春秋时秦、晋、楚等国开始设县,后在边地设郡。战国时在边郡分设县。秦统一后,秦始皇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度,把全国划分为36郡(后增加到40多个郡),郡下设县。郡的长官叫作郡守,县的长官叫作县令,均由皇帝直接任免。他们负责管理人民,收取赋税,征发兵役和徭役。郡县制度的推行,使全国各地的权力紧紧地掌握在皇帝手里。它是秦始皇建立和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重要措施之一,并成为以后各朝行政区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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