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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税则

书籍:孙中山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325页(473字)

关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税税率的规定。

近代各国税则制度通常可分为:一、单一税则制,又分为国定税则和协定税则。前者为一国自主制定;后者须经与其他国家商议形成,多行于受外国压迫的弱国。二、二重税则制,对不同国家施行不同税则。又分国定、协定并行税则和最高、最低并行税则。

无约国进口商品税率以最高税则为上限,同他国签订协定税则的,以最低税则为下限。三、三重税则制,即国定税则、互惠税则与最惠税则并行。

三者中,互惠税则的税率低于国定税则,最惠税则低于互惠税则。最惠税则多行于宗主国与殖民地间,鸦片战争后中国丧失了关税自主权,关税税则为片面最惠国待遇下的协定关税,税率的确定须与列强“秉分议定则例”,进口货物不论品种,一律以百分之五的税率征税。低下的税率,为洋货倾销打开了方便之门,给民族经济带来了严重损害。孙中山在武昌起义后就指出“新政府应将海关税则重行编订,务使中国有益,不能徒使西商独受其利”。

此后一直主张改变“海关税则都是由外国所定,中国不能自由更改”的状况,使关税起到“保护本国经济的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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