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法之治
书籍:孙中山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335页(416字)
革命次序方略的第一阶段。
同盟会成立前称军法,期限五年。1906年制定的《革命方略》改称军法之治,期限缩短为三年。“二次革命”后改为军政。
军法即军政府之法。
革命军初起,所取地方由军政府总摄行政,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军队为人民戮力破敌,人民供军队之需要及不妨其安宁。军政府有权征调各地兵饷,同时负有扫除各种专制积弊、恶习陋俗以及施教育、修道路、设警察、卫生之制,兴起农工商实业之利源等责任。凡到期或提前见效者,即解除军法,实施约法。
逾期而程度不及者,军政府可再干预之。
此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重点在于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奠定民国基础。孙中山晚年认为辛亥革命失败的原因之一,在于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而即入于宪政,反革命势力未经消灭,利用《临时约法》以肆其恶,故制定《国民政府建国大纲》25条,其中第六、第七条标明军政时期的宗旨,强调务扫除反革命势力,宣传革命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