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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之治

书籍:孙中山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605页(479字)

革命次序方略的第三阶段,亦即最终目的。

同盟会成立前仅称地方自治,后改称宪法。中华革命党总章改为宪政。为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的时代。

全国实行约法六年,地方自治完备后,由国民选举代表组织宪法委员会,制定宪法。军政府解兵权、行政权,国民公举大总统,组织行政院,公举议员以组织国会(立法院)。国家政事依据宪法以行之。

地方以县为单位,实行直接民权,人民对本县政治有选举、创制、复决、罢官等权力。宪法颁布之日,即为革命成功之时。孙中山晚年主持制定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第19-25条详细列举了由训政过渡到宪政所必备的条件与程序。

规定一省内各县皆达完全自治者,为该省宪政开始时期。

全国有过半数省份达到宪政开始时期,即召开国民大会,制定颁布宪法,实行全国大选。中央统治权归国民大会。

国民政府于选举三个月后辞职,授政于民选政府。中央设立五院,试行五权之治。国民大会对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复决权。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

待国民政府辞职,授政于民选政府,则为建国之大功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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