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人民卫生出版社《简明中医辞典》第831页(198字)
又称清热法。用寒凉药物以清解火热证的治法。《素问·至真要大论》:“治热以寒”,“温者清之”。此法适用于热性病和其他热证。对热性病,有清卫分、清气分、清营分、清血分之分。对其他热病,则多根据脏腑辨证,针对某脏某腑的热证而立法处方。热证又有虚热和实热之分,对实热证适用苦寒清热;对虚热证多用甘凉清热。清法不宜久用,病去即止。病后体虚及产后妇女须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