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32页(591字)

根据国家立法或国际协议所制定的,并由一个国家用以确定货物原产地的特别标准。

原产地标准分为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两大类:(1)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指在出口国生长、开采、收获或利用该国天然出产的产品在该国制造的货物,其原产地为该国。但是,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国际分工日益加强,一件货物的组成成分和制造过程、工序往往来自和跨越几个国家和地区。因此,判定货物的原产地不仅仅成为一个复杂的技术问题,而且成为政策性较强的问题。(2)实质性改变标准。指进口原材料在该国进行的制造加工达到一定实质性的程度,使制成品在性质上、形式或用途上产生不同于进口原材料的永久性和实质性的改变,则该国为货物的原产地。

国际上对一国以上国家制造的货物一般都采用实质性改变标准。确定是否进行了实质性改变,有三个准则:(1)税目改变标准。

通过制定一项总规则随付特别清单的办法利用税则分类系统结构,如协调制(HS)商品税目,如果制成品归在不同于所使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在税则分类系统表中原来所属的税目,则应认为该制成品已进行了实质性的改变。(2)加工工序准则。

即制定加工工序清单,详列产品合格加工的过程。若符合该清单,即被认为是进行了实质性的改变。

(3)百分比准则。即按照出口货物的进口部分或国产部分与该货物本身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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