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接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3页(255字)

超过发盘有效期送达到发盘人的接受。

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之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逾期接受原则上没有法律效力,但逾期接受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1)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思通知受盘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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