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3页(581字)

根据合同条款与其他规定对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查的过程。

卖方提交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才能确保安全收取货款和顺利履行合同。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该与合同条款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如工作中的疏忽、电文传递的错误、贸易习惯的不同、市场行情的变化或进口商有意利用开证的主动权加列有利于自己的条款等,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顺利履行,防止经济上和政治上不应有的损失,出口方应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以及不同银行的来证,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一般来说,在审查国外来证时,应考虑下列4个方面的因素:(1)政治上是否符合我国的对外政策;(2)安全及时收汇是否有保障;(3)对与我国有贸易协定的国家的来证是否符合协定的规定;(4)来证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证内所列条款,我方能否履行。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审证任务。其中,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进出口公司则着重审查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内容主要有:政治背景,开证行资信,信用证的性质,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信用证的金额与货币,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款,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单据及其他特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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