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6页(389字)

当票据的正当执票人在付款人拒付时,各国法律都认为为保护执票人的利益,执票人有权向前手背书人以及汇票的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上的金额,这项权利在票据法上被称为追索权。

按照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执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票据必须已经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2)票据必须曾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凡由于付款人或承兑人逃避、死亡、宣告破产或由于其他原因无须做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时例外);(3)除票据上注明不必作成拒绝证书外,一切票据必须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时间内作成拒绝证书;(4)必须在票据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时间内将拒付事实通知其前手。追索可以向持票人最直接的前手追索,也可以向任何一个前手(包括出票人)追索。

追索的对象为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任何一个被追索的人都有义务偿付全部票面金额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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