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证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6页(366字)

持票人提示票据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或付款人逃避、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至使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由付款地的公证人或其他依法有权作出拒绝证书的机构,如法院、银行公会、同业工会等在遭到拒付的第二天,与执票人一起再次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并把拒付事实记载下来证明付款人拒付的书面文件。

持票人取得拒付证书后,可以向票据的前手追索,追索的金额为票面金额、利息和作成拒绝证书的费用。按照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除出票人已在票据上注明不必作成拒绝证书外,一切票据在遭到拒付时都必须作成拒绝证书,如执票人未按法定时间作成拒绝证书则丧失对其前手背书人和出票人的追索权。票据遭拒付后,应及时将拒付事实通知前手。

支票被银行拒付时,银行出具的“退票理由单”可代替拒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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