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货物收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3页(498字)

我国运往港澳地区的陆运货物,由于国内铁路部门与香港九铁路当局没有货运直接通车运输协议,各地铁路发运香港的货物,不能一票直达香港。

各外贸公司为了结汇的需要,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承运,当货物装上火车以后,由外运公司签发一份承运货物收据给托运人,凭此向银行结汇。它是一份有价证券。此收据有正反两面,正面记载装运货物的详细情况,反面是承运简章,阐明承运人的责任等。它起了海运提单和国际联运运单副本的作用,既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又是香港收货人的提货凭证。

其签发方式为:凡发运地的外运公司办理陆运供应香港货物运输的,统一由当地外运公司签发;若发运地外运公司不办理供应香港陆运业务或不能提供承运货物收据的,则由深圳外运公司提供此项空白收据,交与各地有关外贸发货单位指定专人(或由当地外贸公司指定一单位代为)签发。其内容为:委托人、收货人、通知、发据日期、车号、标记、件数、货物名称、承运货物收据编号、托运号码、合约号、目的地、运费交付地点、提单签发单位等。

承运货物收据一般只一张,第一联即凭提货物联,如需两张,则只能在副本收据上加盖外运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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