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14页(381字)

意即无船舶营运公共运送人,也就是说,这个组织本身并不拥有船舶,而是能对任何托运人提供服务的公共运送人。

它是随着国际贸易新运输方式的发展,为更好地为进出口贸易商提供运输而应运而生的一种运输组织。它与运送承揽人有所不同,与包运人即租船合约的运送人也不相同。无船承运人经营全球性运输网业务,它不但提供承揽人所能提供的全部服务,还由于它向各船公司租有固定航线上的适量舱位,且运费低廉,它能取得船运公司签发的以它为托运人的提单,再由它签发以实际发货人为托运人的提单,并在它签发的提单上标明它是运送人或是运送代理人,所以它的提单能与国际商会批准的FIATA提单具有同等效力,并为银行所接受。无船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货物从其原始发运地直至最终目的地的全程运输,包括海运,负有全部责任,对于小批量而多转运的货物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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