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式提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26页(245字)

也称简式提单。

仅保留全式提单正面的必要项目,如船名、货名、标志、件数、重量或体积、装运港、目的港、托运人名称和签单日期等记载,而略去提单背面全部条款的提单。一般提单副本均用这种简式提单,租船提单也属于这一类提单。

如用于议付货款,一般均加列“本提单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运费等项,均按本公司全式提单的正面、背面的铅印、手写、印章和打字等书面条款和例外条款办理。该全式提单存本公司、分支机构或代理人处,可供托运人随时查阅”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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