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杰森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34页(344字)

承运人在船舶航行和管理方面的条款。

根据该条款规定,如在航次开始以前或以后,不论是由于疏忽或其他任何原因引起的意外、危险或灾难,而根据法令、契约或其他规定,承运人对此类事件或此类事件的后果不负责任,则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或货主应在共同海损中与承运人一起分担可能构成或可能发生的具有共同海损性质的牺牲、损失和费用,并应支付有关货物方面发生的助救费或特殊费用。如果救助船舶是由承运人经营或为其所有,也应与该救助船舶属于第三者一样,支付足额的救助费。如有需要,应由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或货主在提货前付给承运人。

凡开往美国的载货船舶,承运人必须在提单上加列这一条款,目的是为了使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共同海损得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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