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34页(384字)

有关货物残损灭失的赔偿条款之一。

在提单上加列这一条款,是承运人为了保障其本身的权益而加给货物所有人的责任。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中规定:如有船舶由于他船疏忽以及本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责任而与他船碰撞,则本船的货物所有人应就他船亦即非载货船舶,或其所有人所受一切损失或所负一切赔偿责任,给予本船承运人赔偿。但此种赔偿以上述损失或赔偿责任所体现的,已由或应由他船亦即非载货船或其所有人付给上述货物所有人其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或其提出的任何数额的赔偿要求为限,并由他船即非载货船舶作为其向载货船舶或承运人提出的索赔的一部分,将其冲抵、补偿或收回。除相撞的船舶或物体以外,如果还碰撞或接触到其他船舶或物体,而它们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主管人也有过失时,亦应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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