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59页(380字)

为对外经济贸易、国际交往办理的保险业务。

投保人是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中国的涉外方,如外贸公司、民航、远洋运输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贷款引进项目、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单位。按1985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涉外保险的经营者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以下四类涉外保险业务:(1)财产保险类,包括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船舶、飞机、汽车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船舶建造保险,机器损坏保险等;(2)责任保险类,包括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3)信用、保证保险类,包括投资保险、履约保险等;(4)人身保险类,包括人身意外保险、出国人员保险等;此外,还有各种专门性的保险,如海上石油开发保险、人造卫星保险、核电站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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