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64页(424字)

又称“可保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的为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投保人会因标的的回复而受益,或因标的损失或丧失而受害,或因意外事故而产生一定的责任。投保人对其所保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把对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标的投保,企图在事故发生后取得赔偿,这种违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各国有关保险的法律都明文规定,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生效力。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经济利益,一般指直接利益,但也可按约定包括间接利益。凡对财产的完整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所有人、抵押权人等都有保险利益。

数人对同一财产享有保险利益的,各自在其利益范围内投保。在责任险中,如汽车所有人对汽车碰撞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有保险利益。在人身险中,人的生命和身体不能用金钱衡量,但伤残、疾病、死亡会引起经济损失,因此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保险金额,而以保费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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