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65页(505字)

船舶在海上运输中遭遇海难及其他意外事故时,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安全,能继续完成航程,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救护措施而导致船货等一部分财产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

这部分损失由船舶、货物、运费有关得益方共同负担。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是:(1)采取措施时确定存在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2)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非常性的,且是有意和合理的;(3)牺牲或费用的支出使处在共同危险中的船货或财产获救;(4)牺牲或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后果。共同海损包括:(1)牺牲,指船舶、货物、其他财产的物质损失和运费损失。(2)费用,指为使船、货获得共同安全而支出的各项非常的特殊费用。船方宣布共同海损后,要委请共同海损理算师进行理算,由各有关得益方分担牺牲和费用的损失。理算的依据是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在我国,适用《北京理算规则》;在国际上,比较普遍采用的是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当海上保险标的遭受共同海损的牺牲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并按照代位求偿权向有关得益方追回共同海损分摊额,同时保险人尚负责赔付保险标的项下应负责的共同海损分摊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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