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保险索赔
书籍: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76页(412字)
进口保险货物发生残损时,接货或收货单位应根据残损货物联合检验报告或港口检验残损单中列明的损失金额或程度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需提供的单证有:提单、发票、起运通知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装箱单;转运单证(对海运到内地时适用);修理或配制费用的原始凭证;向第三者索赔函件及其复函;其他有关的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单证。
用货单位备齐必要的单证后,属海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应向卸货港的保险公司索赔;属陆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应向运单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属空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应向国际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属邮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应向国际包裹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对用货单位提出的损失金额,损失在20元(人民币)以下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损失在100元(人民币)以下的,根据用货单位确定的结果进行赔付。保险索赔的有效期限,以保险货物运抵目的港卸离海轮之日起两年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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