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货物险条款(C)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82页(352字)

伦敦保险人协会于1982年1月1日在伦敦市场试用、1983年4月1日正式实行的新货物运输保险(A、B、C)条款之一。

(C)险与(A)险和(B)险比较范围最狭,只保:(1)由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①火灾、爆炸;②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③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④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⑤在避难港卸货;⑥共同海损牺牲;⑦抛货;(2)共同海损和救助费;(3)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C)条款除不包括浪击落海(河、湖)、水渗入、装卸落水和地震、火山爆发、闪电造成货物损失赔偿责任外,其余与协会货物条款(B)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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