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战争险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82页(558字)

伦敦保险人协会制订的承保战争风险(货物)的条款,共八条。

第一条是列明承保的责任范围,其内容有:(1)英国海上保险单标准格式中为战争险不保条款所排除的风险;(2)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①敌对行为、类似战争活动、内战、革命、叛乱、暴乱或因而引起的民众斗争;②水雷、雷、炸弹或其他战争机械;③为避免这些条款承保的危险所造成的灭失,或与为了避免这种危险有关而发生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战争险的第二条是除外责任,其内容有:(1)属于航程挫折的索赔;(2)原子或氢核裂变及聚变或放射性物质等造成的损失和费用;(3)英国海上保单标准格式中战争险不保条款中承保的灭失或损坏;(4)由于延迟、内在瑕疵、或是市场跌价的损失等近因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坏,或是由于延迟所产生的费用。

协会战争险条款的第三条规定,对索赔的偿付不计免赔率。第四条是关于战争险起讫的规定,货物战争险保险期限按水上危险精神,只负责在水面上的运输,不是仓至仓。第五条是承保水雷和弃置鱼雷的责任起讫规定。第六条规定,保险合同中与第二条中的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五条相抵触的部分无效。

第七条规定,在发生危险变更时,只有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加付保费保险才继续有效。第八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的施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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